据相关媒体调查报道,2008年至今,陈晓领导的国美电器相关门店陆续出现“产品销售价格较高、产品短缺、服务质量较差、投诉率较高”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如果有相关消费者对国美电器上述情况提起诉讼,则可以直接将“国美”商标持有人“北京国美”列为被告,而“北京国美”亦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黄光裕方面能够获得这方面的充分证据,则可以依据上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大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国美电器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如果黄光裕方面在2014年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不另行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国美电器将不能够使用“国美”商标。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可以看出,如果届时(2014年)黄光裕方面不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国美电器无法实现“自动续签”,也就不能够继续使用“国美”商标,否则,将构成对“国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黄光裕方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美电器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要求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根据睿富全球最有价值品牌中国榜最新评定,国美电器品牌价值为553亿元,是中国家电连锁零售第一品牌,失去“国美”品牌无疑将给国美电器运营带来巨大的伤害。这些,显然也不是贝恩资本等机构投资人所愿意看到的。 虽然,陈晓方面称国美电器上市公司目前拥有“永乐、大中”两个品牌,并将“不排除强化这两个品牌的布局”。但是,这一切毕竟不是一时半会所能够完成的,失去“国美”品牌给国美电器上市公司带来的巨大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说,黄光裕方面采取上述系列“杀手锏”,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但是也毕竟是在法律的范畴之内,也应该是法制社会下的理性选择,属于无可厚非之举。虽然,黄光裕方面采取上述法律救赎的杀手锏,可能还需要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严密的证据搜集,但毕竟存有这种可能。
只不过,通过上述“杀手锏”而实现法律救赎,给国美公司带来的影响,是应该能够值得陈晓以及贝恩资本等机构投资人去做认真而冷静的思考,同时,也应该值得广大的企业家去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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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陈晓峰 责编:筱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