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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的4个杀手锏:最后的法律救赎?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0-09-19 联街网 评论 发布稿件

  联街网讯:核心提示:纵观国美战争发展的几个月历程,大多数媒体或评论者都是或多或少属于“看客”角色,缺少比较理性的分析,但是国美战争中又毕竟涉及了许多法律问题。同时,我们也难以理解地发现,国美战争中,法律界近乎“集体沉默”。为更好地厘清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解决之道,我们再次邀请著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陈晓峰主任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论。

  沸沸扬扬的国美战争,随着贝恩资本的“债转股”成为国美第二大股东,黄光裕家族的股份被摊薄32.47%,以及陈晓的“绝地反击”宣言,都将渲染起双方胜负的更多悬念。虽然,谁胜谁负,将会在2010年9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即将定格——即使可能是暂时的,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上分析,黄光裕家族依然存在相应的杀手锏——法律救济,而这些,也是陈晓方面、贝恩资本及其他机构投资人应该正视的。或许届时的某一天,我们不再愿意看到乏味的“口水战”,而是耐心等待法律的最后救赎。

  因为,法制社会中,司法裁决是一切争议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也是保障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杀手锏之一:

  申请20%增发之禁止令?

  可以预见,即使9·28陈晓完全赢了,他掌控国美董事会也只能是暂时的,因为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家族,必然不甘罢休,依然要利用其大股东地位,去争取应该属于自己的权益。

  也可以预见,陈晓也不能就此任由黄光裕家族“折腾”,必然要继续利用“配发、发行、回购的一般性授权”,进行再融资,从而摊薄黄光裕家族的股份,由此达到削弱黄光裕家族在国美电器势力的目的。这一点,陈晓已经放出“风声”。

  目前,已经有媒体报道猜测陈晓已经开始与相关机构投资者商谈“增发融资”事宜,同时,也有媒体报道“黄光裕家族多方筹钱应对增发”,虽然,陈晓领导的国美电器董事会日前致全体股东信函称“国美董事会目前并无作出任何发行股份的决定,因此这纯属黄先生的个人臆测”。但是,我们依稀可以看出“增发融资”或许是双方的最后较量。

  黄光裕家族除了不惜变卖资产和不计成本的积极“筹集钱粮”迎战新的“增发”,难道没有其他措施了吗?

  相关专业人士分析认为,由于此时“陈黄之争”处于白热化阶段,加之国美公司中期报告反映“业绩良好”,并不差钱,因此,如果近期内陈晓领导下的董事会果真根据“配发、发行、回购的一般性授权”进行再融资,其目的就不是为了“公司最大利益”,而可能违背了“忠诚履行公司利益”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与相关机构投资人“联合”,并最终实现其继续控制国美董事会之目的。如此,陈晓所领导下国美董事会的“增发”行为将可能构成违法,黄光裕方面将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或者申请法院判令“配发”行为无效。

  一个英美法系中与国美电器目前境况相似的案例判决,或许能够更加清楚地说明因为“增发”而引起法院颁发禁止令的行为:

  某上市公司A,存在经营管理不善问题,股东会意欲决定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招标寻求托管。但是,A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此心存不甘,为了击败这项接管投标,A公司董事会决议将A公司未发行的50万股股票配售给第三者B。

  虽然根据A公司章程,对于未发行的公司股份董事会有权处理,但法院仍然判决该股份的配售是无效的。其理由是:董事运用其配同股权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避免公司被第三方接管而丧失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不是为了公司的自身利益。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三章【授权代表及董事】第3.08条规定,“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a诚信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b)为适当目的行事”。根据《香港法例》,上述“为适当目的”,就是公司董事应“竭力善意谋求公司最大利益”之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并必须“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

  据媒体报道,国美战争初期,陈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从董事会来看有能力去应对黄总带来的任何危机与挑战,我们可以通过增发来稀释国美电器股份让其出局,但是现在我们还不想做到这一步”。由此,也能够一定程度上看出陈晓意欲“增发”股份所蕴含的“私人目的”之所在。

  因此,根据上述判例,并结合国美电器目前之情况,如果陈晓方面采取“增发”股份稀释黄光裕股份,则黄光裕方面是可以考虑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令或要求法院判决“配发”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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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陈晓峰 责编:筱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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