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根据《上市规则》,即使申请人被批准上市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附属公司均应持续遵守“不竞争承诺协议”的相关义务,不得违反,否则即会受到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如果因此导致上市公司不宜上市,则可能面临香港联合交易所“除牌”的危险。
据公开资料显示,国美电器上市之初,曾经将相关北京国美拥有的部分“门店”委托给上市公司国美电器进行管理,以解决相应的“同业竞争”问题。而随着“陈黄之争”的加剧,黄光裕方面向国美电器发出了一封《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称如果9月28日特别股东大会上所提出的5项动议未获通过,北京国美将有意终止与上市集团签署有关372家非上市门店的一系列管理、采购和供应等领域的关联协议。
显然,如果黄光裕方面真的解除了上述372家非上市门店的“托管”协议,则一方面对国美电器的影响是巨大的(372家门店数量相当于国美上市门店数目740家的一半,虽然其经营收入并未计入国美业绩,但是它的存在使得国美无论在行业地位还是供应商影响力方面,都稳坐家电零售第一把交椅),另一方面将由此产生相应的“同业竞争”问题,并且由于非上市门店数量巨大,覆盖区域非常广泛,一旦“分离”出去,必然与国美电器展开激烈的同业竞争,也就当然影响上市公司国美电器的业绩。
一组数据或许能够证明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据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国美电器上市门店遍及198个城市累计726家,而苏宁的对应数字则为200个和941家。但是,如果将黄光裕未上市的364家门店及50余家大中门店“并入”国美电器,则国美电器的规模一举扩大至329个城市、1141家门店,远远超过苏宁电器。虽然,陈晓方面称黄光裕收回未上市门店的行为并不会对国美电器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可能事实并不是如此。
专业人士指出,可以预测的结论是,由于大股东黄光裕所委派的董事陈晓等违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义务,导致黄光裕方面迫于无奈将未上市门店“分拆”出去而产生同业竞争问题,并可能由此使国美电器遭致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除牌”处罚,最终将损害国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当然更包括追求短期利益的机构投资人利益)。如果此种结果发生,陈晓所领导的董事会是脱离不了干系的(也能够间接证明陈晓等董事违背《上市规则》“未能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之义务),而那些支持陈晓的贝恩资本等机构投资人将可能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至于大股东黄光裕,不过是无奈之时的“破釜沉舟”无奈之举,通过此种“曲线法律手段”实现最终的“曲线救赎”!
因为黄光裕方面可能考量的是:“分拆”未上市门店带来的损害,总比“丢失”整个国美电器的控制权要划算得多(或者未必能够最终“丢失”国美电器控制权)。当然,这也要看贝恩资本等机构投资人与黄光裕相较,谁更能够“赌得起”,或者谁更能够“输得起”了。
杀手锏之四:
提起收回“国美”品牌之诉讼?
相关公开资料显示,国美电器的商标依然归属黄光裕方面所有,并在国美电器“营业城市之外的中国地区”使用这一商标。而黄光裕方面与国美电器此前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也即到2014年到期。
虽然,陈晓方面称“国美商标授权许可协议,时间上是无限期的,即使10年(2014年)到期了,黄光裕方面应该无条件另行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属于‘自动延续’性质,所以完全不会像黄光裕方面所说他们可以收回商标的使用权”。同时,陈晓方面为稳定军心,亦称“对于回收国美商标,国美电器已经在做相关准备,并称旗下有永乐、大中两个品牌,未来不排除强化这两个品牌的布局。”
难道结果真的如陈晓方面预期的吗?
相关专业人士指出,如果对相关法律进行研习,可能陈晓方面会有所失望。
根据中国大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黄光裕方面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救赎”:
第一、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黄光裕方面可以在中国大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无需等待2014年的最后期限。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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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陈晓峰 责编:筱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