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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的4个杀手锏:最后的法律救赎?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0-09-19 联街网 评论 发布稿件

  杀手锏之二:

  申请法院颁布取消陈晓董事资格令?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是以一个行之有效的董事会为首,董事会负有领导和监控上市公司的责任,因此,为确保董事会成功运作,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资格、个性和技能,并“忠实履行董事义务”。同时,在董事会中,董事局主席的责任更为重大,因为其有责任领导董事会并确保上市公司制定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确保董事会行事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并“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

  有职责就要对应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未能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使,未能够将公司利益及其股东利益放在首位,或者未能履行职责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构成严重的行为失当,则董事可能因其失当行为而被取消董事资格。

  有相关专业人士指出,根据《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职责的规定,陈晓履行国美电器董事(包括董事局主席)的职责以及技能、品格等方面,可能在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存疑:

  1、陈晓已经不具备继续担任国美董事会主席的应有品格。主要表现在陈晓在黄光裕被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判刑下狱后,多次辱骂黄光裕,如“黄光裕在中国的政治生命其实已经结束,但是他却一直没有看清楚,还在挣扎……”如“国美对黄光裕已经彻底失望”、“黄光裕为自己的私欲而不顾国美公司死活”。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人,只要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则他依然应当拥有普通公民所有的部分政治权利,根本谈不上政治生命结束,而政治生命是否结束也不是陈晓所能够“判决”的。

  事实上,判断“国美公司对黄光裕是否彻底失望”,或者“黄光裕是否为一己私欲不顾国美死活”,也应该是国美公司全体股东来进行表决,陈晓在争夺国美控制权的战争中,是没有权利如此表决的,更不能因为自身私欲的考量而通过所代表的以“国美董事会”的名义大放厥词。

  2、陈晓作为国美董事会主席,并没有以“竭力善意谋求公司最大利益”之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这主要表现在:陈晓代表董事会的所做所为,如花费上市公司巨额费用进行中报业绩路演,使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履行董事职务时间到海外游说机构投资者支持自己,把持公司董事局主席及总裁双重职务达17个月之久,谩骂大股东黄光裕,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增发”摊薄黄光裕股份的行为等等,都不是为“竭力善意谋求公司最大利益”,而是为了满足巩固自己在国美公司控制权的一己私欲,“国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只不过是陈晓掩人耳目的“幌子”罢了——因为陈晓并不能够证明其所做所为确实是为了全体股东利益。

  3、陈晓不拥有“确保董事会成功运作的个性和技能”也将无法实现国美公司拥有良好的“管治常规及程序”。因为如果“陈黄之争”中黄光裕输了,黄光裕方面将撤回其私人拥有的372家门店,并收回“国美”商标使用权,这对国美公司及全体股东应该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害,而这些原因竟然也是因为“陈黄之争”中陈晓不愿意放弃国美董事会主席职位所致。显然,陈晓已经不具备保证上市公司“成功运作的个性和技能”了。另外,目前已经有媒体调查显示,陈晓领导下的国美公司在管理、业绩、利润、品牌美誉度等方面都大大下降,这也能够证明陈晓不具备《上市规则》要求的“个性和技能”。

  4、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13.44规定:若董事会会议上任何议案涉及董事及其联系人重大利益,有关董事必须放弃表决,且不得计入该董事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同时,董事在发生利益冲突的场合,需将其在交易中的利益的性质和程度等有关利益冲突的情形,及时向股东、董事会等机构进行披露。

  相关专业人士分析认为,陈晓没有认真切实履行“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的义务。如“陈黄之争”中陈晓对黄光裕的辱骂言行,涉及自身利益的“绑架性”条款未能够回避、及时通知股东和公告,游说机构投资人支持自己,以及未来可能产生“增发”稀释大股东股份而获得继续控制国美的权力等等,陈晓都可能无法脱离“利益冲突”的魅影。

  杀手锏之三:

  同业竞争可能带来的“除牌”处罚?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申请人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将是重点审核事项之一,并可以要求申请人与控股股东签署《不竞争承诺协议》。如果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存在相应的同业竞争关系,则可能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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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陈晓峰 责编:筱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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