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得经过主管部门审议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我个人筹措到部分资金,倾我所有,尽我所能。希望能用这样一笔资金为小蓝单车野兽骑行的员工发放所欠工资,为我们的供应商降低损失。”在小蓝单车与滴滴发布业务托管合作的当天,小蓝单车CEO李刚发表公开信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对于拖欠的员工薪资以及供应商欠款,小蓝单车在有能力的条件下,应予偿付;但是,这部分资金被优先用于偿付员工薪资和供应商欠款,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对于不属于企业财产的用户押金,用户原本就可以要求随时取回。”李俊慧指出,由于小蓝单车可能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因此,其当前的财产处置行为应受到企业破产法的约束;用户、供应商等相关权益方,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小蓝单车的破产清算申请,避免小蓝单车进一步不当处置、分配财产,给各方权益造成损害。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李俊慧认为,对滴滴而言,拿走了小蓝单车最核心的资产(即车辆和用户),不必负担债务,是一笔“划算”的买卖;但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也不排除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事实上,滴滴与小蓝单车的托管合作,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1月12日,深圳交委在《重磅!深圳关于小蓝单车业务将托管给滴滴出行的权威意见!》一文中表示,鉴于前期小蓝单车企业运营异常对于社会公众所造成的利益损害,对于该类企业的托管,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公众利益再次受损,企业需通过正式渠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明确责任关系,并根据我市已出台的《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并提交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由我市各相关管理部门经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并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下一步的运营安排。
针对深交委的此番意见,滴滴方面是否将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应的方案,滴滴方面称各地情况不一,滴滴肯定会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指出,依据深圳交委的意见,滴滴与小蓝单车的业务托管合作方案,须向管理部门详细对接,明确双方的责任关系,例如小蓝单车押金问题如何解决;倘若违反规定,是处罚运营方还是品牌方;小蓝单车运营企业是要退出市场经营还是继续运营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进行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通过业务托管,解决共享单车的债务危机,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但是好事一定要做到底,千万不要做夹生饭,滴滴在获取小蓝单车资源时,不能对这个企业的包袱视而不见,双方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押金产权,弘扬契约精神。”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搜索更多: 小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