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海尔施的首发申请虽然已经获批,但其《招股意向书》中给出的财务状况却并不乐观,仍有一定的瑕疵存在。与此同时,近期该公司员工、及其子公司还涉及到几起商业贿赂丑闻,这不仅对公司正面形象带来很明显的负面影响,且给公司经营也埋下了“地雷”。
8月5日,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产品经营及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尔施”)的首发申请获得了证监会核准。8月10日,公司发布了《招股意向书》,即将正式上市发行。
《红周刊》记者在查阅海尔施发布的《招股意向书》时发现,意向书中给出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仍有一定的瑕疵存在。与此同时,海尔施员工和子公司近期还涉及到几起商业贿赂丑闻,不仅对公司正面形象带来明显负面影响,且给公司正常经营也埋下了“地雷”。
员工、子公司身涉多起“贿赂丑闻” 且招股书未披露
7月14日,微信泰州微视听(账号主体为:泰州广播电视台(泰州广播传媒集团))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题为《医疗检验领域名堂不小,3位检验科人员因受贿获刑,一家医院竟被判单位受贿罪……》的消息,该消息说的是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及相关人员受贿被处罚及判刑一件案件。
该案件是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的。起诉书指控:2010年年底至2014年下半年间,被告单位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在从泰州恒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海尔施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海尔施”)等业务单位购进试剂的过程中,账外按照试剂销售额的3%~10%向上述公司收受回扣总额达495800余元。这些钱,用于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集体活动、发福利等。其中被告人冯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收受回扣款472800余元,被告人许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收受回扣495800余元。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这些医药企业不仅给检验科所谓“赞助”,而且逢年过节还给冯和许送钱送物。三年多来,冯共收受贿赂9万多元,许共收受贿赂14万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起诉书中所提到的上海海尔施正是即将上市发行的海尔施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报告期内为海尔施贡献了大量的营业收入和利润(2013年至2016年6月,净利润为3307.70万元、4235.42万元、5912.66万元、3033.84万元),对海尔施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本次案件中,由起诉书的指控不难看出,上海海尔施存在向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给予回扣的嫌疑。从案件审判结果看,目前只对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验科和相关受贿人员进行了处罚和判刑,尚未提及对行贿方的处理。
6月23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也发布了一则消息:2016年5月18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海尔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诊断产品五部经理、上海海尔施诊断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黄帅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黄帅依法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从相关资料来看,犯罪嫌疑人黄帅不仅是海尔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诊断产品五部经理、上海海尔施诊断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同时也是海尔施第三大股东——海畅投资的股东。海尔施在招股书中提到,海畅投资是由毛存亮、王子瑜、黄帅等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员工持股公司,黄帅出资30万元,持有该公司0.83%的股权。
其实,海尔施员工所涉及类似行贿案件并非个案,早在2014年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张某受贿的案件中就已经出现过。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张刑二初字第0154号文件,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张某利用对医疗设备、医疗耗材及试剂品牌的选择、价格的商定、验收付款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21274元。这其中就提到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海尔施分公司——上海海尔施业务经理郭某为其个人支付2张上海市至海南省三亚市飞机票的票款。
对于上述行贿行为,依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显然,对于上述案件,海尔施是不能置身事外的。根据相关规定,海尔施员工所涉及贿赂案件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然而记者在其8月10号发布的《招股意向书》中,却未能查询到此类信息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海尔施在其招股意向书中还明确表示其“直接销售”模式不存在向医院商业贿赂行为。并表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在招股意向书给予详细说明,然而上述涉及公司的案件出现,对于即将上市的海尔施来说,无异于是一个个响亮的耳光。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如果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是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而海尔施涉及上述案由的情节是否还符合发行条件,自有相关部门进行判断,但无论如何,至少不排除公司有信披不实嫌疑。
对于目前已经发生商业贿赂的丑闻,依照招股书中的要求,还很可能会影响到海尔施的代理权。招股意向书披露,海尔施与贝克曼库尔特、美艾利尔、Immucor等公司主要经销品牌的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反商业贿赂条款,要求发行人及其下级分销商必须遵守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相关规定。而本次海尔施子公司员工和其子公司的行贿的行为是否触及到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反商业条款,是否影响代理权,仍需要相关部门去界定。
招股书显示,贝克曼库尔特始终为海尔施的第一大供应商,其所代理的产品大多来自该供应商。报告期内,海尔施向贝克曼库尔特进行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04亿元、4.77亿元、6.57亿元和3.29亿元,占其采购成本总额的比例分别高达64.01%、59.68%、59.57%和59.11%。公司近6成采购集中在这一家供应商身上,本身就有较大的供应商依赖风险,而如果本次海尔施所涉案件,一旦违反了《反海外贿赂法》或违反了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反商业贿赂条款,影响到公司在相对产品上代理权,则对于以代理产品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海尔施来说将是非常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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