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传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本期案例所谓维权成本偏高,是超市没有充分履行法定召回义务,如果超市履行法定召回义务,就不存在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在这里还要特别地提示消费者一下,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之后不要马上将销售小票销毁,至少要保留一段时间,我建议是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的情况下会对消费者的利益有更好的保护。
评论员:地方法规监管应到位
主持人:潘圆有什么看法?
潘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规定,是说食品企业认为应该召回的召回,我觉得法律上没有特别硬性规定,让企业去判断应该还是不应该,很多企业就可以从中间钻些空子。我觉得目前食品召回,产品召回,比如汽车、大件产品发生安全问题就召回,目前中国企业也在采取这方的做法,但是做的还不够,尤其在食品方面召回非常少,而且很多消费者也觉得为了这几块钱或十几块钱的东西,很多拆掉就扔了,包装什么也没有,召回往往等于一种空话。如果将来法律规定比较详细,过期食品怎么处理,食品安全法规定要细很多。如果法律现在不能马上做到这点,地方法规可以强调召回,怎么处理食品安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
主持人:法规上可以做的更加的严格细致一些。
潘圆:而且对企业的处罚要更严厉一些,监管要更到位。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一下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是不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如果被工商部门发现会怎么处理?郑律师从法律上您怎么看?
郑传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那么这里面是工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法,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吊销许可证。第七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且根据安全法第4条,食品流通活动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的。
主持人:现在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已经是退赔消费者了,就是他那一包7.5元的金丝枣,按照10倍来赔偿是75块钱,并且也已经把这种问题食品撤架了,这家家乐福超市是不是就可以被免除处罚?
郑传锴:在法律上这个是两个问题:退赔消费者是超市履行了法定的赔偿义务。针对它的处罚因为它的违法行为已经形成,并且仍然存在,主管机关仍然可以依据之前违法行为对它进行处罚。
评论员:行业共性问题
主持人:人们发现出现类似问题的商家绝对不仅仅是家乐福超市,其他各类大大小小的超市也是经常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只要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不小心就有可能会买到过期的食品,甚至有的商家还把过期食品的保质期更改之后继续出售,把食品安全当儿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潘圆:主要问题是监管不到位,而且在食品安全上,超市可能还稍微特殊一点,但是整个食品安全是多头管理问题,多个部委都在管,实际上管不好这一件事情;另外一方面从企业来讲,不等于家乐福揭出来了,只有家乐福一家有这个问题,多个超市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是行业共性的问题。
主持人:是行业潜规则了。
潘圆:有一定的潜规则的意思。我们过去认为在大超市里买东西很放心,但是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越来越多,而过期产品这个问题,一方面可能消费者不是特别重视,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超市为了谋取利益,或者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好和坏的混在一块卖,到期的和不到期的混在一起。成为一种行业共同现象的时候,他并不是很重视这个问题,有消费者投诉就赔一下。
这个问题会不会延续下去,法律会有处罚,但是很多小一点的案例,到底罚到多少,罚不罚,弹性非常大。除非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影响很多人健康安全。但有很多过期食品往往是小类,比如大枣,可能吃几颗也不一定有什么大问题,每天吃的食品很多。
主持人:不知道到底是哪种食品出现问题。潘圆:对,好多超市也抓住这种漏洞。另外很多时候消费者不愿意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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