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随即对昆明市工商局市场处进行采访,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商家出售劣质过期食品的行为,无论其有意无意,也无论数量大小,他们都会一律进行处罚。
工作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至少从三个法律角度都可以对经销者进行查处。只要我们接到举报,或者我们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过期食品,一定会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根据销售金额或者变质货物货值确定,如果数量很大,对他就会有相当大的经济震慑力。
但他也同时认为,目前的法规对只出售少量过期货品的经销商处罚效果有限。
工作人员:比如他只有一袋,即使按两倍、三倍金额,按法规最大上限进行处罚,一袋大枣20块钱,即使按三倍处罚那也就60块钱,对商家只能起到规范管理的教育作用,而起不到对他经济惩戒的作用。
张先生向我们节目投诉之后,昨天,也就是6月7日的上午,已经得到了家乐福的处理:家乐福按照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了张先生,一共是75元,并且向张先生道歉。目前这种过期的金丝枣已经撤下了货架了。
虽然昆明世纪城家乐福超市很快地解决了问题,但是毕竟是被动解决的,而这种金丝枣并不是刚到保质期还没有来得及撤架,而是保质期已经过了半个月,家乐福超市却还在卖。这不禁让人产生一连串的疑问:假如消费者没有投诉?家乐福是不是还会继续销售过期食品?如果没有消费者投诉,难道这家家乐福超市根本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如果这家家乐福超市真没有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半个月,它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把关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果家乐福超市发现食品已经过保质期却还在卖,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中国青年报经济部副主编潘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对此作出评论。
律师观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违法行为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这种做法违法吗?
郑传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或进货日期等等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有义务对所售商品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结合目前超市管理系统,超市有能力也应当及时发现过期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明显违法行为,这是在法理上肯定是不对,潘圆认为情理上超市说得过去吗?
潘圆:我觉得是这样,从您刚才介绍家乐福违规的情况上来看,有两种可能:假如从家乐福角度,一种可能不是故意,不知情。既使是这种情况下,管理混乱是肯定的,应该有合格登记制度,什么时间过期,什么产品应该下架,应该很清楚。另外一种就是有意的,就是鱼目混珠,把过期和不过期的放在一起,来谋取利益。所以我觉得这两种可能,不管哪一种可能都是违规的,于情理于法理都不通,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对自己信誉也造成损害。
主持人:我们能不能这么理解,他的管理以及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把关存在漏洞,如果家乐福超市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可却还在卖,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潘圆:他们不是初犯是惯犯,而且消费者能够发现的是很少的一部分,有很多一部分这样做了,很多消费者买回来没注意,因为毕竟过期时间短而且危害也没马上反映出来,或者消费者觉得东西比较便宜,不愿意来往返找超市来协商这个事情,所以很多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其实很多人都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所以我觉得家乐福现在应该反思自己,不止给消费者退钱,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罚十给补偿的问题,应该从深度反思自己的管理问题和自己的经营理念,应该认真地整改一下。据我了解,很多消费者对家乐福这种洋品牌,最开始印象非常好。在全球排名里,家乐福并没有排第一,全球大概沃尔玛最大,但实际上在中国的很多消费者心里,想到超市先想到家乐福。但是这么好的品牌尤其最近几年连续出问题,我觉得这个企业应该从自身很好地找一找原因。
郑传锴:刚才评论员谈到两种情况,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是他不知道,我想补充一点,在法律规定上不存在家乐福不知情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它有义务进行明确登记并且查验,法律上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便事实他可能是疏忽了,不知道,但是法律规定给他义务,就是必须要知道。
主持人:不知道不能作为托词。
郑传锴:对,这是他的法定义务。
律师:超市未充分履行法定召回义务
主持人:现在家乐福态度特别明确,说谁投诉就给谁解决问题,就是投诉一个解决一个,但是反过来讲都要去投诉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吗?这样消费者维权成本是不是太高了?而且不知道不能作为这个问题的解释和托词,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发一个告示,或在媒体上刊登一则启示,要求购买食品的消费者都到家乐福门店里面退换?是不是有这样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