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8月份合同到期到2012年7月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红星美凯龙《导购手册》里戴胜木门店的名字也多次被置换。这个空无一人的店,既不能撤场又收不到租金。商家不能撤场,红星美凯龙又不能从这里收到租金,这个空无一人的店只能放在人气不高的红星美凯龙武进店里当“摆设”。
2012年3月,飞龙店的合同到期,陈晓江向红星美凯龙方面要求缩小店面经营面积。
“当年5月我向红星美凯龙打报告要求缩小经营面积,结果未被批准;继而打了撤场报告又未被批复;6月初他们又同意缩小,叫我重新补一张缩小报告。这一折腾一个月就在混乱中过去了,但房租一分不能少。”但最终他还是与红星美凯龙签订了合同,租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经过那么多事情,我就不想在红星美凯龙做了,想着等到合同过期,我就撤场,到其他家居商场开新店。”陈晓江认为,就是这个原因,最终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冲突升级
就在刚刚签完合同的几天后,2012年6月8日,陈晓江像往常一样上班时,发现自己在常州红星美凯龙经营的两个“戴胜木门”店铺已被封,并且有一群保安迅速将他围住,禁止他进入店铺。随即赶到的红星美凯龙楼层经理杨一波向他出示了一份《告知函》称,因戴胜木门拖欠红星美凯龙飞龙店2012年5月份房租计16224元,请陈晓江最晚于2012年6月7日下午17∶30前付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并封存戴胜木门店面物品,同时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拍卖抵扣5月份的租金,并罚没商品质量保证金及营业员管理押金。
“但实际上,我并没有在他们封店之前看到《告知函》。而是第二天(2012年6月8日)来上班时,发现门店已被封锁后,楼层经理才将《告知函》出示给我。”陈晓江表示。
在此之后,陈晓江多次找红星美凯龙负责人协商此事,要求恢复飞龙店的营业。“他们态度极其强硬,坚决不让我们营业。”
在封存戴胜木门后,红星美凯龙并没有清点店里的商品。多次协商无果,让陈晓江有些茫然。6月13日,他打电话给飞龙店的店长杨燕,“杨店长说这事以后不归她管了,移交法务部了,以后由法务部跟我交涉。”
但直到6月底,都没有法务部的消息,陈晓江决定回温州老家,找朋友想办法。
2012年7月18日,当陈晓江从温州回来时,发现其两个门店都已被毁。35樘木门样品被搬走,墙壁上的画、办公设备等私人用品都已被拿走,店面的装饰装修也都被破坏。他随即报警,派出所以涉及经济纠纷为由,未予以刑事立案,告知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当天杨燕给了陈晓江一张办公用品交接单。交接单上清楚地写着:玻璃餐桌一套、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电话机一部、饮水机一台,以上已交接至办公室。
“这些东西其实都是我的私人用品,她当时没有给我。我再三讨要,她也只还给我一部分。”陈晓江表示。
除了办公用品交接单,杨店长还给了他一张打印的样品门拍卖记录表,并带他看了“拍剩”躺在仓库里的5扇样品门。
第二天,陈晓江来到武进店,要求归还私人物品。“武进店苏店长说要打报告,看领导批不批准。”
截至发稿日,红星美凯龙仍有13幅字画和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未归还,价值4万余元。
庭上交锋
交涉无果的陈晓江最终将常州美凯龙告上法庭。
2013年11月13日下午2:00,常州天宁区法院第十一法庭,陈晓江告红星美凯龙恶意毁店经济纠纷案正式开庭。原告陈晓江要求被告红星美凯龙赔偿损失29万元及其利息2万余元。
被告常州红星美凯龙方面称,诉讼请求与全部的事实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方没有损坏原告财物,包括木门与画,也不曾拿走原告财物。原告尚欠被告2012年5月份租金1.6万余元,被告有向原告索要租金的权利。
原告请出两位证人。一位证明店面是被告上锁的,另一位证明封门第二天早上原告经被告同意进去拿发票专用章和POS机,并拍了店内照片。
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新金融记者就此案件询问了常州红星美凯龙负责人蒋丹忠,其表示该事件已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正在等待法律公正的评判。
(新金融 孙翼飞 刘君 郝一萍 王雅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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