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供以下证据:
1、2004 年至 2008年购销合同1组,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历年合同均约定被告在扣除应抵销的款项后,向原告发送对账单,原告才开具发票。
2、付款凭证1 组,证明其支付的914,077. 12 元原告未计算在付款金额内,其中部分款项是支付给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余款是直接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其与某某公司系独立核算,故只认可被告付给原告的三笔货款共计223,489. 48元。
3、某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工商材料1组,证明原告与某某公司系关联企业,其向某某公司付款是基于原告的指示。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
4、退货单及进货单1 组,证明被告向原告的退货金额为479,746元,退货单及进货单的签字人员均为原告员工。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双方的退货已经在发票金额中扣除。
5、费用明细表及发票各1 组,证明历年的扣费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在合同期间扣费,并且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现能提供的扣费发票金额共计219,651. 71 元,另有金额为 13,733. 28 元的负值发票,是被告对多扣费用的返还。原告表示其未收到上述发票,并认为月返利已经扣除,及新增商品进场费属摊派费用,年返利标准没有达到,新增门店
堆台费、促销费等费用被告均未提供服务,故上述费用均不应由原告承担。
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 2 无法证明系被告提供的对账单,被告提供的证据 4 无法证明系由原告的员工签字,且上述证据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 2 中除三笔金额共计 223,489. 48 元的付款原告予以认可外,其余款项均系支付给案外人,且被告与案外人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付款凭证无法证明系支付给本案原告,或应原告要求付给案外人,故被告对案外人的付款凭证本院难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付款金额的依据。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纳。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入的陈述意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04 年 1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由原告 (卖方)向被告〔买方)供应床上用品,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退货:退货货款及退货费用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货款扣除以后不足部分,卖方应补足给买方。《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系本合同的一部分,其中的销售奖励、广告费等费用,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买方有权自应付货款中扣除。货款结算与支付:每月第一日至最后一日为商品交付计算基准日 (称为“月结”),交付之数量以买方检验合格并签收的商品数量为准. 卖方应在买方所定日期前,向买方财会部门提交前项所定有关交付商品及数量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根据前项计算的结果,扣除应抵销的款项后,向卖方发出支付通知,并按该支付通知向卖方支付货款。抵销权:任何应向卖方收取之款项,买方得就应支付与卖方之货款予以抵销,不论抵销之债务是否系因退货、违约金、赔偿金、进场费、促销费、服务费和其它费用产生,亦不论该项债务之抵销权在本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买方均得行使。原告签署合同附件《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约定返利按交易额计算:月度返利 5. 5%;年度交易额 500万,年返利1. 5%;年度交易额 700万,年返利 2%;年度交易额 900万,年返利 2. 5%,年度交易额为买方在有交易之各乐购门店全年的合税交易总额;进场费 6,000 元/店,新增商品进场费 1,000 元/季x店,新增门店进场费 6,000 元/店,改装广告费 3,000元/店;堆台位置费 500元/
期 x店,促销区域位置费 500元/期 x店;促销广告费〔含 DM费)100元/项/店,节假日促销广告费200元/店/节、单店周年庆促销广告费 2,000元/店、乐购全国周年庆促销广告费 2,000元/店〔依实际合作日期收取),促销员管理费 1,000 元/人x年x店;上述费用付款条件为月结 60天。原告签署承诺书中对派驻员工的行为作出规范,并认可对员工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5 年,双方续签全国联采合同,继续由原告〔甲方)向被告 (乙方)供应床上用品。双方在附件《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约定月度返利6%;年度交易额 700 万无,年度返利1. 5%;年度交易额850万元,年度返利2%;年度交易额1,000万元,年度返利2. 5%;进场费6,000元/店,新增商品进场费1,000元/季/店,新增门店进场费6,000元,堆台位置费500元/店/期,促销广告费〔含 DM费)100元/期/品项/店,节假日促销广告费200元/节/店、单店周年庆促销广告费2,000元/店、乐购全国周年庆促销广告费2,000元/店;促销员管理费1,000 元/人/店;门店改建费3,000元/店/次;付款条件月结60天。
2006 年,双方续签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折扣:作为对买方的让利,卖方同意按月含税交易额为基数给予买方一项折扣,其折扣率为月含税交易额的7%,买方按月交易额与折扣率扣除;卖方同意按年合税交易额为基数给予买方一项折扣,年合税交易额450万元,折扣率为1. 5%,买方按卖方年度含税交易总额〔年含税交易总额为卖方在买方各门店年交易额的总和)与相应的折扣率扣除。退货:退货货款及退货费用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买方应付货款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的差额部分,卖方应于买方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其差额。整体性:本合同主文是双方买卖的原则性约定,除本合同主文外,《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供应商接受服务确认书》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共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之依据。双方在本合同签署页上盖章的效力及于上述文件。双方签订附件一《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约定堆台位置费500 元/店/期/TG或仓板,排面促销陈列费6,000 元/新店/期;促销广告费〔含DM费)100元/店/期/图,节假日促销广告费200元/店/节、单店周年庆促销广告费2,000 无/店、乐购全国周年庆促销广告费2,000元/店,上述促销广告费〔含DM 费)于每一档期开档日三天内由买方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灯箱广告费和其他形式广告费于发生当月由买方从应付货款中扣除;新品推广服务费第一、第二季度1,000元/季/店/品项,第三、第四季度另议;促销员管理费 1,000元/人/店/年;改装广告费摈 3,000元/店/次;双方一致同意买方以直接扣减货款的方式收取各项供应商应付费用,买方在扣款前应向供应商提供扣款账单项数据明细。双方明确,前述同意是对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每笔扣款的概括同意,合同签订后,买方不须就每一笔扣款另外取得卖方的同意。附件二《供应商接受服务确认书》均定:买方为卖方提供了与 2005 年度及以往历年《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各项费用相应的全部促销服务和其他服务,卖方表示认可和满意,并对《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各项费用的约定没有任何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