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股权交割:首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后,乙方即拥有淄博有限合法股东资格。乙方按协议2.3款约定足额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后,甲乙双方责成淄博有限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即办理股权转让过户、修改章程和变更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本次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5、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成立,自甲方和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即属违约行为。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其他:
(1)关于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甲方保证甲方的其他股东亦应恪守,其有义务确保按照本协议的原则和内容遵照执行,否则,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甲方承诺在标的股权过户登记前,甲方应当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
(2)在完成标的股权过户前,淄博有限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经办的一切事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罚款等,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1、甲方的员工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淄博有限与所涉及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签订之前,该员工与甲方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2、乙方认为不宜在淄博有限继续任职的现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到甲方任职,公司确实需要在甲方兼任行政职务的领导,须事先向乙方说明并征得乙方同意。在甲方兼任行政职务的干部的工作应以淄博有限为主,严格自律。非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内全部退出在甲方兼任的行政职务(以上均不涉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及党内职务)。
在甲方兼职的淄博有限人员,属于淄博有限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年后原则上不再兼任甲方的行政职务,本人不愿在淄博有限任职的,可以由其本人选择任职方向,但不能到与淄博有限有竞争性的零售行业任职,否则按照甲方与其签订的有关协议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淄博有限严格依照公司法运作,所有资金只能用于淄博有限正常投资和运营,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淄博有限不对本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和组织做任何担保。涉及淄博有限建筑范围内的自有配套设备、低值易耗品、交通工具等均为淄博有限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淄博有限公司旗下拥有淄博市最大的、最成熟的、知名度最高的数家百货公司,商业网点遍布全市、深入社区和乡镇,并辐射到周边其他各县、市,已在淄博逐步建立起密集的销售网络,形成了鲁中地区的竞争优势。
本次收购完成后,淄博有限公司将依托本公司的规模、品牌、管理、人才等方面优势,进一步改造提升,加快发展;而公司将借助淄博有限成熟的店铺资源,优秀的经营团队,进军鲁中地区,加快在华北地区的开拓发展,巩固、完善 "华北店网"。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发表意见如下:本次收购项目是建立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交易内容客观、公允,表决程序合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收购价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公平、合理;收购有利于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继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实力,加快布局华北店网;同意本次资产收购行为。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大商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收购的独立董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淄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岳华专审字[2011]第0030号《审计报告》;
6. 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元正评报字[2011]第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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