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东百集团和三信公司4月16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上看到,双方确认“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条件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不存在违约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由于2月1日没有开业,东百集团需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支付租金,但东百集团并没有支付这部分租金。据三信公司介绍,东百集团应支付拖欠的租金达546万多元及其违约金51万多元、逾期开业违约金24万元。
东百集团表示,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就此事致函三信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同时已将上述事件上报当地政府,积极寻求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上述纠纷;若协商不成,将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规则意识是最重要的,一切要按照合同约定行事,但东百集团却将合同视为儿戏,说一套做一套,不按合同行事,作为上市公司,实在是不应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
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股民权益恐无保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记者调查发现,东百集团在此次莆田项目中的表现,却存在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延迟披露的嫌疑,股民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009年9月10日和10月20日,东百集团曾分别刊登公告,发布了与三信公司签订托管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信息。金鼎广场位于莆田市寸土寸金的文献路步行街商圈,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观光等多功能于一体,东百集团承租、托管该项目后,将有望打造成莆田首席多功能“一站式、体验式”的超大规模购物中心。这被视为东百集团的一大利好消息。
但东百集团在与三信公司发生纠纷,甚至托管合同被三信公司通知解除后,并未对外发布公告。国内一家知名财经媒体披露,按照东百集团2009年年报,其与三信集团就合作开发福建莆田三信·金鼎广场商业项目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托管合同,属于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本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重大合同。
在三信公司解除托管合同的信息被媒体曝光后,东百集团于10月20日发布澄清公告称,“因托管合同项下涉及的相关费用总额未达到公司净利润的10%,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未对上述事宜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不少股民对此很不理解,购买了东百股票的股民林小英说,“到底有没有达到10%的标准,普通股民很难弄清楚,但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签订合同时作为重大利好消息公告,在发生变故,却不发布公告,这是典型的报喜不报忧,忽悠股民。”
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租赁部分经营信息的发布也存在诸多疑点。一位业内知情人士透露“莆田东百商场上半年的营业天数为141天,日均营业额仅10.11万元,但其日租金为2.0245万元、日均公共水电费9202元,加上人员工资、税收、办公费用、装修折旧等,每天开支超过3万元。”
“莆田东百商场与东百集团其他百货商场一样,都是采取向入驻商家平均扣点20%的方式作为毛利,也就是说莆田东百商场在上半年的日均收入只有2万余元,始终入不敷出。”这位知情人说。
东百集团对此回应称,“租赁部分,莆田东百商场自开业后一直顺利经营。”但根据东百集团2010年半年报显示,莆田地区营业收入14258375 .21元,营业成本达到11650769.71元。
据三信公司介绍,11月17日,三信公司向东百集团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签收回执表明东百集团于11月18日已经收到。三信公司法律顾问王金财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该租赁合同于11月18日已经解除,根据原合同约定,东百集团应在10日内交还租赁物,如逾期交还,应按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房屋占用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此明确要求“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然而,迟至12月2日,东百集团才发布公告,公布了这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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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沈汝发 责编:寄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