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对该函件的响应
本公司已于今天较早时候就该函件作出响应。对于Shinning Crown声称引致其对不当使用一般授权的担心之具体各点,本公司响应如下。
贝恩投资的投资
如通函所载,贝恩投资向本公司投资是为了协助解决本公司在该投资之时面临的资金流动性危机。贝恩投资的投资按具竞争力的投资条款作出,而且在向本公司提出的建议中,对当时股东的摊薄作用最少。当贝恩投资的投资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公布时,本公司股价的反应非常正面,清楚表明股东和市场对投资条款的认可。因此显而易见,这根本不是董事会滥用一般授权赋予之权利的例证,而是一项经审慎考虑订立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授权
鉴于一般授权由本公司股东(包括Shinning Crown)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要董事会应Shinning Crown的要求废除一般授权是完全不恰当的。这样做即是忽视及不尊重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一般授权的各其他股东的意愿,违背本公司董事的诚信职责。董事会不能仅按一名股东的指示营运,而是始终,并将继续以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此外,Shinning Crown最近的要求与ShinningCrown以前向本公司提出的要求相抵触,其以前要求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提供就是否撤销一般授权进行表决的机会。
媒体出版物刊登的言论
本公司近来引起传媒极大注意,而在此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发生信息混乱。本公司的立场已明确载于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和三十日发布的正式公告和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布的通函中。这些公布列明董事会的正式立场,应该依赖这些声明而不是报章刊登的报道。
现金资源
本公司现金资源的现况并非董事会评估本公司是否有合法商业理据发行股份(不论是否根据一般授权进行)的唯一考虑因素。董事会在决定是否、何时及向谁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诸如本公司未来对资本的需求(不论其现状如何)、发行股份的条款,以及新投资者可能给本公司带来的额外特质,均是董事会完全合法及相关的考虑因素。
该确认及该承诺
关于该确认,本公司在响应中提到,倘董事会根据一般授权行使其权力发行或同意发行股份,则需要按照本公司在上市规则下的义务刊发相应的公告。因此,由于并未刊发任何公告,这充分证明至今未曾进上述的股份发行。
董事会确认,其认为寻求该承诺毫无合法理据,无论如何,董事会说明因为下述理由其不能同意提供该承诺:
一般授权由本公司股东(包括Shinning Crown)在股东大会上批准,而未首先寻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即按Shinning Crown建议的方式试图束缚董事会权力或更改一般授权的范围实属不当,尤其是已经按Shinning Crown的要求准备召开股东大会以审议是否撤销一般授权之时;及‧ 任何行使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和╱ 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决定均可能构成股价敏感数据。Shinning Crown建议的选择性披露股价敏感数据为上市规则所禁止,并可能构成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因此在法律和实务上,董事会不能同意提供该承诺。
董事会进一步说明,如果董事会决定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发行任何本公司股份,则一旦就建议的股份发行达成协议,本公司将必须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公告。
本公司一贯并将继续遵守其在上市规则项下的义务。
鉴于以上所述,董事会认为Shinning Crown提出的要求实属无理并与本公司董事的责任和诚信职责相悖,因此董事会不会遵守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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