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街网讯:国美电器董事会针对大股东Shinning Crown对包括一般授权在内的诸多问题再次公告称,“要董事会应Shinning Crown的要求废除一般授权是完全不恰当的”。
国美董事会强调,一般授权由国美电器股东(包括Shinning Crown)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要董事会应Shinning Crown的要求废除一般授权是完全不恰当的。这样做即是忽视及不尊重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一般授权的各其他股东的意愿,违背董事的诚信职责。
公告称,董事会不能仅按一名股东的指示营运,而是始终,并将继续以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此外,Shinning Crown最近的要求与其以前向国美电器提出的要求相抵触,其以前要求向全体股东提供就是否撤销一般授权进行表决的机会。
对于黄光裕方面担忧董事会根据一般授权发行20%股份,国美董事会重申,至今没有推进相关工作,“如果董事会决定行使一般授权赋予的权力发行任股份,则一旦达成协议,必将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公告”。
董事会在决定是否、何时及向谁发行国美任何新股份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诸如公司未来对资本的需求(不论其现状如何)、发行股份的条款,以及新投资者可能给国美带来的额外特质,均是董事会完全合法及相关的考虑因素。
另外,国美五年计划需要作出大量资本开支,其目标为在2-14年底之前设立大约700家新门店。因此,董事会期望如果在短期内选择集资,董事会能够根据一般授权以代表股东最佳利益的条款进行,而不是通过进一步特定授权或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贝恩投资国美,董事会也再次做了的说明,“贝恩向国美投资是为了协助解决本公司在该投资之时面临的资金流动性危机。贝恩投资的投资按具竞争力的投资条款作出,而且在向国美提出的建议中,对当时股东的摊薄作用最少。”
“这根本不是董事会滥用一般授权赋予之权利的例证,而是一项经审慎考虑订立的交易,符合国美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国美董事会在公告中强调。
附:从SHINNING CROWN代表律师收到的函件及股东特别大会
此乃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出的自愿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就(其中包括)根据由Shinning CrownHoldings Inc(「shinning crown」)发出的要求信函建议的决议案而刊发的股东通函(「通函」)。Shinning Crown乃本公司的大股东,由黄先生全资拥有。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公告中使用的词语及表述具有通函中所定义的相同涵义。
从shinning crown代表律师收到的函件
shinning crown寻求的承诺及确认
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午夜前不久,本公司收到Shinning Crown代表律师发来的函件(「该函件」),表示Shinning Crown忧虑董事会已经或可能会采取进一步行动,透过根据股东(包括Shinning Crown)在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的一般授权发行股份(「一般授权」),从而摊薄Shinning Crown在本公司的权益。
在该函件中,Shinning Crown声称其对于不当使用一般授权的担心是因下述原因引致:(i)二零零九年发行贝恩可换股债券;(ii)董事会拒绝废除一般授权;及(iii)在某些报章上刊登的归咎于陈晓先生言论。该函件亦表示本公司有充足的资本资源,因此无需通过发行新股份筹集额外资本。
该函件寻求(i)确认董事会并未根据一般授权行使其权力以发行、配发及╱ 或买卖股份(「该确认」);及(ii)承诺董事会在未向Shinning Crown发出其有意根据一般授权发行、配发及╱ 或买卖股份的至少21天事先通知前,将不会发行、配发及╱ 或买卖该等股份(「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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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街网 责编:筱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