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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再起波澜:高科奶业被指严重违约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0-09-14 联街网 评论 发布稿件

  侦查机关认为,截至2009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兑付。该1.3亿元不仅包括以 “货款准备金”名义向经销商集资约5600万元,还包括向以“高利贷”方式借款5000万元至6000万元,其余还有向员工集资的数百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司法机关存在滥用刑事司法权之嫌,应立即释放李途纯,对该案予以撤销,立即恢复李途纯及太子奶所享有的正当民事权利,并保证不予非法干涉。”翟玉华说。

  “货款准备金”来自太子奶在2008年发的湘太集[2008]2号《货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2008]3号《关于<货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翟玉华说,这两个文件是太子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三聚氰胺事件冲击而开展的自救行为,并不违法。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陈兴良教授的观点与翟玉华一致。

  赵秉志、陈兴良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事务部专业人员一起,对李途纯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于9月7日出具了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认为,太子奶在内部向特定经销商及太子奶集团特定身份的员工收取准备金,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属于单位内部的生产自救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太子奶在单位内部向经销商和高层员工集资用于生产经营,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因而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至于太子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行为,《法律咨询意见书》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即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偿还,也应当按照民事纠纷的性质加以解决,而不能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法律咨询意见书》说,无论是太子奶向经销商和有关员工收取准备金,还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尽管有些是以李途纯个人名义进行的,但由于各种款项均用于太子奶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属于太子奶的单位行为,而不是李途纯的个人行为;在太子奶不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情况下,李途纯个人也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秉志认为,太子奶和李途纯个人为了太子奶的生产经营,向太子奶的经销商和有关员工收取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行为,属于单位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特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或者归还,也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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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企业报  曾昭俊 责编:筱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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