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街网讯:黄光裕创建了一个巨无霸企业——国美电器,为社会和股东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但是也由于对法律风险管理的轻视让自己深陷囹圄,同时,也因为其自身遭遇法律风险而让国美曾一度处于飘摇之中;陈晓受命于“危难之际”,让国美平稳发展到今天,为国美股东的利益作出了贡献,也可谓功不可没。“陈黄之争”发展到现在,媒体与社会公众除站在不同角度上争辩之外,关注度发展到今天谁胜谁负的“看客口水战”。
但是,由于没有找到一个可以平衡的标准,导致陈黄二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社会公众也是众说纷纭,无求一解,整个事件的结局似乎最终变成了一场不可捉摸的赌局。目前,双方都宣称获得大多数股东的支持,但是,股东投票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股东利益是公司最高利益,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之下代表股东行使权力而管理公司的治理机构。很显然,“陈黄之争”中,是否符合股东最大利益是澄清和解决问题的唯一法则,也是最高准则。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辩析相关事件或行为是否符合股东利益的最高原则,或许能够最终获得明确的求解之道。
公司战略调整
是否符合股东利益?
据媒体报道,黄光裕与陈晓的矛盾激化的导火索之一,就是双方对国美电器发展战略的调整,在黄光裕方面看来,陈晓改变了国美电器一贯坚持的战略发展方向———在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通过管理来持续提升企业效益。媒体并指出陈晓以牺牲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以简单地、大量地关闭平均线以下门店的方法,通过“做业绩”来粉饰国美报表,达到在国美内部和市场上扩大个人影响,以及影响投资人的目的,并以“苏宁电器的规模原来只是国美电器的60%左右,现在正在全面超越”作为佐证。而当年黄光裕操盘国美电器时,就曾定下了一条铁规和底线,一定保持对苏宁电器1/3的领先,一旦苏宁电器的发展规模达到国美电器的90%,那对于国美电器而言将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现在国美被苏宁全面赶超,当然让黄光裕感到如芒在背。
究竟应该是“规模第一”符合股东最大利益?还是“利润第一”符合股东最大利益?这其实是“陈黄之争”的焦点之一。
有关业内专业分析人士认为,陈晓为代表的管理层实施的“利润第一战略”,最现实的考量就是短期利益,陈晓的短期行为是由上市公司特有的激励机制乃至人性决定的,不关乎个人的道德。因为通常的小股东,也包括国外的机构,并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利益,他们仅仅是投资人,就如同“养猪”一样,猪是用来杀了以后卖钱的,谁能在短期内将猪养得好,谁受一般股东欢迎。而“养儿子”就不一样了,“一年养猪,百年树人。”
相关专业人士还分析认为,如果一个行业市场非常小,远远没有达到国外市场的平均水平;或者这个行业的集中度较低;或者这个行业集中度较高,但领袖的优势并不明显。那么争“规模第一”就是必然的,当然这决不是放弃利润要求,只不过对于现在的国美来说,利润并不那么重要,市场占有率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国美唯一成功的模式必然是“规模第一”战略。
但是陈晓方面称选择的方向是做减法,是希望通过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企业效益。
其实,我们可以暂且先搁下双方关于战略方向调整的问题不去讨论,而是去讨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个公司战略方向的调整,是一个公司最为根本的利益所在,能够决定整个公司命运的转变,属于牵扯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如果根据国内公司法规定,是必须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才能够有权决定改变的。以陈晓为代表的管理层是否有权对如此关系到国美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表决?是否应该提交国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才能够更加反映国美股东的意志?才能够更加符合国美股东的利益?
“绑架”董事会
是否符合股东利益?
2009年6月6日,国美电器召开董事会,全票通过了贝恩资本注资国美电器的方案。根据该协议,贝恩资本以及国美电器现有股东都有权力认购新增发的18%的股权,称为“共股”,同时,贝恩资本出资认购国美电器46亿港元可转债中的12%,年利率为5%。此次总共融资32亿港元。
据有关媒体透露,签署该协议并听取大股东黄光裕的意见,且签了“极为苛刻的绑定条款”。该条款包括,若贝恩资本方面3个执行董事中有2个被免职,国美就将以1.5倍的代价回购24亿元可转债;如果陈晓离职将解除国美贷款担保,而国美只要在银行出现1亿元的不良贷款,贝恩即可获得24亿元。而这些条款将国美拉进了极大的风险当中。
我们无法探究陈晓在国美资金饥渴时期谈及融资的艰难,也无法寻觅陈晓与贝恩签署上述协议时是否存在媒体猜疑的“猫腻儿”,但是,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与贝恩的上述协议所“夹带”的“苛刻性条款”事实上绑架了国美公司的董事会,如果国美或股东方面违约,则将承担巨额赔偿。尤其是陈晓也将自己的利益“绑架”在该份协议之中,因为协议明确约定“如果陈晓离职将解除国美贷款担保,而国美只要在银行出现1亿元的不良贷款,贝恩即可获得24亿元”,很显然,本协议签署中涉及陈晓的重大利益,不知道陈晓的董事会“全票通过”时,陈晓是否进行过回避?而这种回避应该是监管地法律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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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责编:筱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