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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争夺战
LinkMall.Cn 2008-10-16 上海国资   评论

  联街网据《上海国资》消息:“如果解百纳商标最终被判撤销,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中国葡萄酒业”

  《上海国资》 记者 孙汝祥

  2008年7月16日,国内12家葡萄酒企业联合发表了宣言,声讨张裕试图垄断“解百纳”,坚称解百纳为葡萄酒原料的通用名称,不能被一家企业独占。而在7月1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4家葡萄酒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

  此前的2008年5月26日,国家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原本似乎已经尘埃落定的长达6年的解百纳商标争夺战,在7月里却以法律诉讼的形式燃起更浓的烽烟。

  解百纳,一个名词,一个商标。背后是一场利益的纠结,一个行业的乱象。

  争夺

  解百纳之争始于2002年。

  2001年,张裕向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2月,张裕解百纳商标得到国家商标总局批准。之后,张裕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

  然而,对此注册,威龙、中粮长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葡萄酒企业表示反对,一些葡萄酒企业向工商总局递交了有关撤销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理由是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和品系,并非张裕所独有。

  2002年7月,商标局下发(2002)187号决定,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当时商标局认为,解百纳是中文红葡萄名称,是我国葡萄酒生产企业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

  张裕随即对此提出复审。

  今年5月26日,国家商评委发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和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解百纳为张裕的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解百纳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因此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而解百纳和“cabernet”之间也并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

  此外,解百纳并非汉语拼音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多方证据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2008年7月16日,以长城、王朝、威龙等为首的12家葡萄酒企业齐聚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张裕的行为是霸权行为,是将全行业的公有资源据为己有”。众家葡萄酒企业联合重申: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解百纳的最终归属将由法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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