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商报Pro 李松月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正式发布 图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下同)
自2021年8月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来,《规定》已经历了几轮完善,如今终于要正式实施。
相比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规的一大区别就是全面梳理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结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明确了经营者和平台的法律责任。
对于电商平台、商家以及直播间而言,有以下几点新变化尤其值得注意:
01
严厉打击商家虚假宣传、刷单等行为
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商除了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加便利的购物体验以外,也让商家有了更多新的经营和营销手段。
然而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产生的效果好坏取决于使用者,因而不乏一些商家借此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正式出台后,第一个重点就是明令禁止商家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其中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规定》第七条
这一点所针对的就是那些通过各种手段冒充大牌、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家。比如抖音电商前不久就清退了一批违规商家,包括华为手机、匡威宝迪、达芙妮正品、鸿星尔克领跑、斐乐家、海澜之家公子哥等等。
这些店铺发布的品牌信息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并被大量消费者投诉为假货,明显影响到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并涉嫌对品牌商家构成侵权,已成为平台重点打击的目标。
除此之外,其他的虚假宣传行为也将迎来更加严格的监管。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这一问题在目前的直播电商行业尤其突出。虽然直播电商渠道在营销宣传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但部分直播间也存在着一味追求成交、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今年“3·15”前夕,消费者网等机构曾联合发布了《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2023)》,其中显示头部直播间最主要的舆情问题就是虚假宣传,占比高达38.53%。
而在《规定》实施后,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的,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新规还明确了恶意下单等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规定》第十六条
具体来说,就是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拒绝收货、反向刷单等。
去年3月,曾发生过一起震动行业的拼多多“炸店”事件。一些商家由于对拼多多的“仅退款”政策不满,有组织地对拼多多自营店铺进行攻击。
这些商家将收货地址设置在新疆等偏远地区,下单后申请仅退款,导致店铺在货源已无法返回的情况下被直接扣除货款,甚至一些品牌商家也受到了波及,损失惨重。
而《规定》中对于此类做法明令禁止,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针对行业内心照不宣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手段,新规实施后也将加大力度监管和整顿。
《规定》第九条
在《规定》中,明确了“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等行为,都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此项规定的,也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看到,面向商家等经营者,《规定》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法律条款,有望进一步引导电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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