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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行业将出现三大新变化
在吹风会的答记者问环节当中,央广网记者问到了《条例》将如何细化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以及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监管的问题。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进行了回应。他表示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
况旭答记者问实录 图源:国新网
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但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
而在《条例》中,针对直播电商的特性和突出问题,已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有望给行业带来三大全新变化: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涉及前文提到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况旭表示,以后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二是完善平台管理,涉及《条例》第十四条的前半部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对此,官方的解读是要求直播平台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并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简单来说,以后消费者在直播间买东西遇到问题时,平台有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不能以涉及隐私等理由拒绝提供商家和直播间相关信息。
三是规范营销行为,涉及《条例》第十四条的后半部分,主要针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主播等)。
官方解读时表示,《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已经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三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除了这三个针对性的条款以外,况旭还提到《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
比如《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对此,况旭还特别提到了“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概念,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维权,并且鼓励平台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的时候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结合以上几点来看,《条例》正式施行后,直播电商各个环节的主体有了更清晰的责任划分。以往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直播间、平台相互推诿、“踢皮球”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少了。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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