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商头条 李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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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新规即将实施
不久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新规的一大亮点在于,其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换而言之,消费者在直播电商消费场景的相关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看到,《条例》中明确涉及直播电商营销的规定有两条:
图源:《条例》截图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具体来说,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意味着在《条例》正式施行后,直播间里需要显著标明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确保消费者在维权时能够快速找到责任人,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直播间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
第十四条则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一方面,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平台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另一方面,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等)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简单来说,《条例》明确了直播平台、直播间和主播等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应该履行的义务。
至于违反了这两条规定的,《条例》的第五十条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正式发布后,已有不少从业者对其进行了解读,但在理解上各有差异。直到4月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条例》进行了官方解读,我们也得以真正了解到新规对于直播电商行业到底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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