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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品牌方可以标注“经销商”了?

  日前,一则来自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短信在业内流传。

  该信息显示,8月25日,广东省药监局收到12345热线平台转来的“广州备案,标签标注总经销被驳回”的咨询,其回复称,“经销商、总经销等表明产品经营方的名词,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可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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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方迎来好消息了!”有行业人士表示,这则短信无异于官方“松口”,在新规落地一年半后,化妆品品牌方终于有了“身份”。

  但需要注意的是,就在发稿当天(8月26日),广州某区域的企业负责人又收到了当地药监局的审核意见。“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经销商”,要求其在9月1日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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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有从业者直言,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在备案审核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仍存在监管不一的情况,“一切还要等官方盖棺定论”。

  01

  多地已经执行“经销商”标注

  按照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但是,代工生产的化妆品,品牌方该以什么身份出现?品牌方能否以监制、出品人、联合研发、经销商等形式来进行标注?针对这两点问题,相关法规此前并未给过明确规定。

  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广东、江苏等地曾发文通知,“如果ODM企业作为注册备案人,则不可以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方,标注为经销商也不行”。

  也有不少行业人士透露,上海的品牌商一直可以以“总经销”身份进行备案,且没有被驳回的案例,广州某些地区也是可以执行的。今年4月,湖北省相关从业者也透露了风声,“现在允许在备案人和生产企业都标注清楚的情况下,在(包装)盒子上写经销商信息了。”

  针对各地监管不一的问题,行业产品经理郭晓峰认为,原因在于官方未曾针对此说法发布过明确的文件,备案评审老师对于政策的理解也不统一。

  今年7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首次明确提及,“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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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解答发布后,行业普遍认为,品牌方以后都要从产品标签上“消失”了。但同时也有人指出,解答列举的禁用词汇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品牌方”“总经销商”,仅用“等”字带过,或许意味着未来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详见报道《新规!品牌方要彻底从标签上“消失”了?》)。

  此次广东省药监局的短信回复,相当于证实了此前的猜测。在郭晓峰看来,“目前广东省局这种级别的单位公开表态,接下来一线的评审肯定会松口。”

  02

  “标注经销商,不影响产品责任主体”

  过去一年,化妆品品牌方深陷在标签身份的泥沼中。

  由于无法满足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OEM/ODM工厂也不愿交出产品配方,品牌方无法成为注册人/备案人。按照标签法,非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也无法在产品标签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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