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快手带货大主播辛巴深陷“糖水燕窝门”,辛巴声明表示,其直播售卖的”茗挚”燕窝产品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决定将该产品召回并进行三倍赔偿,总赔偿金额达到了6198万元。
罗永浩羊毛衫事件同样也是最近的热议话题。去年12月,罗永浩通过个人公众号发布公告,承认其11月28日销售的皮尔卡丹羊毛衫,“部分送检后鉴定为非羊毛制品”。他承诺对“所有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代为进行三倍赔付”。
对于直播带货频频“翻车”,有评论就指出,直播带货,品质是条生命线。既然靠广大粉丝的信任引流做生意,就不能辜负这份信任,必须尽到应尽的责任。直播带货不是“割韭菜”,带货方要把品控放在首位,确保消费者获得货真价实的产品和服务。
监管逐步趋严
今年以来,我国对直播行业的监管逐步趋严。今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要求,涵盖了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例如在消费者保护层面,《办法》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同意;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署名文章更指出,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其援引的法律条文来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该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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