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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直播带货再上紧箍咒

  4. 平台不得强制二选一

  《办法》规定,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若商家遭受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可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

  直播带货作为创新商业模式

  需要支持、规范与包容

  而早在2020年6月,中国广告协会就曾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和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等主体提供行为指南。这也是国内第一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自律规范。

  中国广告协会会长张国华表示,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与广告行业较为贴切的新生态商业模式,对于拉动经济、促进消费、引导消费有着重要意义,尤其在诞生之初,需要给予鼓励、支持以及更多的包容。但爆火背后所滋生的各种乱象必须正视,《规范》的出台就是为了对行业进行健康的引导,这也是对新生业态最好的保护与支持。

  “我们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法》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中,与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相关的部分进行梳理,按照选品、主播、平台、MCN机构、售后服务等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节点,做了系统的说明要求。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的固有特点,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诠释。”张国华进一步表示,网络直播营销实际上是一种广告的转型,或者说是从广告延伸的一种新方式;它不等同于广告,而是一种商业模式。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里规定了广告活动的主体,第一是广告主。而在网络直播营销里,广告主通过售卖旗下产品进而成为了商家。第二个广告活动主体是广告经营者,如广告公司。很多传统广告公司在转型过程中都增加了直播业务,部分甚至直接转型为MCN机构,这也是能够与广告活动主体对应上的。第三个活动主体是广告发布者,如媒体。在网络直播营销中,从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到传统媒体悉数扮演了卖货平台的角色,或者是增加了平台的功能。第四个主体是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营销中,过去的明星、代言人成为了带货主播,相反一些主播也成为了推荐商品、卖货的代言人。因此,广告法里规定的广告活动的四个主体,在网络直播营销里都能对应找到。新兴的网络直播营销具备浓厚的广告元素,这也是中国广告协会制定《规范》的原因。

  而对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炉,张国华认为这是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更严格、更刚性的管理。“早前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规划》更多偏向于自律和指引的作用,而《办法》的出台更权威、更专业,将从更高层面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我认为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

  另外,张国华也向中国美妆网透露,继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后,中国广告协会目前正在筹备起草《网络直播营销选品规范》,对网络营销选品环节的细节与规范做出详细划定。

  当一个行业走到了优胜略汰的阶段,对于各细分领域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和规范,如何让网络直播营销更好地发挥渠道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从政府到行业组织,再到品牌商家和平台,各方都在努力营造一个规范的大环境。

  来源:中国美妆网 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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