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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 合理吗?

  对于商业垄断的研究和判定,是全球司法体系挣扎百年的难题。垄断,一家独大,听上去是负面的,于是要反它。但怎样才算垄断?全球在法理层面对反垄断的界定又是是怎样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1890年颁布实施的《谢尔曼法》至今仍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最为主要的渊源。

  《谢尔曼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核心只有几个字,“以限制贸易或商业为目的”、进行垄断或企图垄断”,问题是这些概念具体指向何种行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彻底厘清。

  此外,由美国反托拉斯法探索出两大界定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薛兆丰在其学术著作《商业无边界: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举了闯红灯的例子来形象地解释这两个术语: 

  一般地,闯红灯是违规的,只要闯了就是违规,法庭单单会根据是否闯红灯这一事实来判定当事人是否违规,而不会过问闯红灯时的理由。这就是“本身违法原则”的判定思路。

  对应的是“合理原则”,即一种行为最终如何裁定,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某件事,还取决于他这么做的原因、动机和后果。

  若要采用“本身违法原则”,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有充分理据在事前就判定,要管制的行为肯定有害,或至少在概率上弊大于利。可以想见,这需要大量的调研汇总。

  若要采用“合理原则”就要搞清楚企业的动机:究竟是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竞争而进行的整合行为,还是为了获取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想而知,反垄断法从其诞生之初,就面临着如何对复杂的经济行为进行效果评价和法律定性等难题。这一难题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以修补完善的过程中。

  

  前述是从传统行业发展而来的反垄断困境。今时今日,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因技术环境的改变,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具有挑战性。

  如今,判定一家企业存在垄断行为的标准没有变:在某一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做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动,但是将这一标准用到互联网行业中,判定过程变数重重。

  我们不妨拿天猫举例,这里,岛妹参考了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的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天猫所属的市场。很多人会觉得,当然是属于电商。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天猫的竞品不仅包括京东、拼多多等电商,还包括传统零售商。正因如此,天猫不只是和其他电商平台在竞争,也与其他所有零售平台竞争。

  其次,天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毫无疑问,天猫在网购平台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无人能出其右。但正如上一段落所述,天猫真正所属的市场是存疑的,此时判定它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似乎无从说起。

  最后,要判定天猫是否具有“主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动。为求简便,假设它有。但是业内普遍认为判定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的常用措施(如流量限制、搜索降权等)所涉数据,大都掌握在电商平台手里,隐蔽性较强,举证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难以取证。

  因此,面对前述问题,行政的手如何落下、何时落下,确实是个大问题。

  中国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曾说,“互联网行业竞争行为新颖多变,而法律的规定相对滞后,需要法院对于行业惯例予以充分重视”。“法院判案不能仅停留在考察行为是否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还应当更加注重行为本身对于市场效果的影响”。

  毕竟,经济系统对垄断的纠正比对司法错误的纠正更容易。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在相关层面的监管态度还是审慎开放的,称“将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留足发展空间”。

  在岛妹看来,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态势的持续加深和新兴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势必有更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

  如何制定合理的判断标准,以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利益、用户利益,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其实远比聚焦“二选一”舆论战有意义得多。

  来源:侠客岛 云中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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