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临近,京东与阿里巴巴两大电商间的一起诉讼有了新进展。
近日,有关京东诉阿里巴巴一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下称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的管辖权争议,最高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天猫公司及阿里巴巴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的一审裁定,认定北京高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法学专家表示,管辖权异议裁定结束后,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实体内容审判将拉开帷幕。这有可能是一起历时长、证明难、调查难的诉讼,实体审判在短时间内难有结果。
最高法院上述有关管辖权争议的裁定书显示,京东方面诉称,2013年以来,阿里旗下的天猫不断针对京东实施了“二选一”行为。但裁定书仅是对管辖权进行了裁定,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还未可知,目前也无京东与阿里方面对此事的详细法律表态。
就案件进展情况,阿里方面向《财经》表示,尊重法院的处理,服从和配合法院的安排。上述裁定书公开当天,阿里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发文表示:“‘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京东相关负责人回复《财经》称,《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强迫商家‘二选一’”是违法行为。因“二选一”受伤最深的不是京东,而是商家。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京东正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天猫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要求商家“二选一”,称其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所谓“二选一”,一般指平台要求商家与自己签订独家协议,或以其他方式使得商家客观上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合作与经营。电商大促期间,流量竞争激烈,口水战时有发生。
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受到业界关注,因为双方长期位居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占比榜单前两位,因此有专家认为,这一诉讼是互联网领域继“3Q大战”(腾讯与360双方就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诉由进行的一系列诉讼)之后,又一起可能对互联网领域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选一”之争由来已久
近年来,电商企业“二选一”之争迭起,包括阿里、京东、拼多多在内的大小电商巨头都曾不同程度牵涉其中。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11月3日,京东向有关部门举报阿里,称后者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要求商家“二选一”。阿里方面则一直认为京东所述的“二选一”,主要目的不过是为了炒作。
这之后,京东与阿里之间大打“口水战”,这些争论最终在2017年演变为一场颇具针对性的诉讼。不过,案件的实体内容还未开审,阿里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此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后,北京高院一审驳回阿里方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异议,阿里方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方的上诉,维持北京高院的一审裁定,认定北京高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至此,历时一年多的管辖权异议结束,部分案件实体内容开始进入公众视线。最高法院有关管辖权争议的二审裁定书显示,京东方向北京高院起诉时的主张包括,阿里方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两原告、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被法学专家视为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又一重要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都对“二选一”问题有不同程度涉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指出,鉴于目前信息公布尚不完全,以及商业诉讼中法律技巧的多样,原被告双方仍可能添加仲裁请求、更改诉讼请求,相应的,二者的举证、调查与辩护不排除受到《反垄断法》之外的法律框架的影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对《财经》记者表示,民事诉讼中,法律框架的选择和适用一般基于原告的主张。从裁定书披露的京东方的主张来看,这主要是一起反垄断诉讼,应当会根据《反垄断法》进行审判。
在邓峰看来,如果采用司法方式解决反垄断问题,时间会比较长。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的意义不止于给任何公司“出一口气”,也不是“秋菊式”的解决问题;其影响在于制度层面,在于能够指引新的商业竞争规则的建立和确认。 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京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