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赵旭东认为,明确平台数据提供和报送义务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获取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是实现监管的需要;其次,由平台提供数据具有合理性,平台和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关系决定这些信息都发生在平台,如果仅通过政府机关单方面收集,一来成本过高,二来也不利于高效监管;另外,平台在市场活动中扮演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流的重要角色,平台在获得其所特有的经营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要履行登记和收税的监管职责的前提是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电商平台是管理网络经济的最重要抓手,只有赋予平台及时报送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登记和收税的相应规定才可便于落地。”龙卫球表示。
记者注意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电商法对平台的审核义务也作了一定的要求。第27条规定,电商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认为,该条规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难度可谓不小,尤其是对于行政许可的核验,由于主管机关不开放官方验证通道,如果商家上传了一张伪造的行政许可,而平台又没有验证渠道,日后商家出了问题,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还不明确。
吕来明认为,对于平台的审核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新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既不能采取绝对的形式审查标准,也不能苛求平台完全做到实质审查;因为形式审查易导致平台不负责任,而实质审查平台确实又是难以做到,因此,平台的主体审核义务应采取一个谨慎合理的审查标准。”
平台合规治理有法可依
吕来明表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电子商务法中多处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违反相关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关于电商平台责任的内容,从一审到四审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电商法公布前的最后一周,舆论最大的焦点是第38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款中‘相应的责任’的确立几经变迁,是消费者、电商平台、监管等各方激烈博弈的最后结果。”赵旭东介绍,三审稿中,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消费者,对平台的要求更高。不过,业内声音认为,因为电商法的定义比较宽广,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业等,如果统一按照“连带责任”,对O2O等平台赔偿要求的确过高。随后,在四审稿中,“连带责任”又变为“补充责任”,引发巨大争议,被认为有利于平台而不利于消费者。
“在这两种主张对立的情况下,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对不同主体的保护、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意见。”赵旭东表示,模糊处理后的“相应的责任”给了司法实践更大的空间,可以理解为更有弹性和灵活性。
除了民事责任之外,电商法还明确了电商平台违反相关义务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可能面临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记入信用档案等。
例如,第35条对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现象作出禁止规定,并在第82条中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吕来明表示,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不仅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是破坏。立法者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在一审稿中就有明确规定,后来又不断完善。对维护广大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周末 记者 罗聪冉 共2页 上一页 [1] [2] 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网购乱象促电商发展 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擅自删差评 最高将被罚50万 电子商务法终获通过 电商野蛮竞争将刹车 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朋友圈卖东西将被监管 搜索更多: 电子商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