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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终于落地 能解决电商乱象吗?

  终结野蛮生长

  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基本法案,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加速行业规范化,平台、商家、消费者都将面临更为细致的约束,从前因信息不对称和规则不统一造成的野蛮生长局面将被终结。

  对于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电子商务法》也在多处细节条款明确了平台整体责任加重的取向,并对多个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例如“平台默认搭售”“平台押金退还问题”“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进一步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

  平台单方面制定规则的情况将成历史。针对搭售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将受到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针对押金退还问题,电商法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从前平台单方规定消费一定金额或使用一定时间后才能退还押金等行为将被禁止,今后的规则设定会更注重公平协商,注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刘凯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同时,平台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利用也将受到约束。针对当前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电商法则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此外,为防止垄断和恶意竞争,此前平台出于竞争目的要求商家“二选一”,签署所谓“独家合作协议 ”等做法也将成为过去式。电商法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虽然条款中没有谈及处罚,但这一条的监管和处置措施基本会参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除了对平台约束进一步趋严之外,《电子商务法》对于各种形式的商家也在资质、税务等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

  根据法案中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意味着不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就连微商和各类利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网红”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凡是符合法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出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零星小额交易等情况受到豁免。

  这一条款,可能成为新法实施后影响最大的重磅条款之一。刘凯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拥有避税福利。新法的出台将极大改进线上个人商家普遍无实体、无登记、无保障的现状。

  “电商基本法”有天然缺陷

  从立法到出台,围绕《电子商务法》的质疑和争议从未平息。在最终呈现的文件内容中,加重平台与商家的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案的基调。而在刘凯湘看来,电商法仅作为倡导性和原则性的基本法,涉及具体案例的判定还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条例。

  在法案商讨过程中,平台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被不断强化。以打击假货为例,草案一审稿规定,平台明知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二审稿开始,将“明知”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与这一条例有相同改动的,还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案从二审稿开始规定,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平台,将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初一稿中,对明知和不知的判定过于绝对,且不便界定。”刘凯湘说。而对于平台“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判定,刘凯湘提出了三方面的界定建议。其一,依据常识原则,对大众认知中明显售假的行为应当有分辨能力;其二,平台在收到假货举报意见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采取措施;其三,平台在出现较大规模的售假情况时,应当主动开展调查行动,整治平台内营商环境。

  在促进电商方与用户方的平等交流方面,电商法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同时,平台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在电商平台和商家之外,网络支付平台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也被纳入规定。法案明确,因平台支付指令错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支付平台需承担责任。若支付平台能证明用户为过错方的,则不承担责任。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各方意见的博弈体现在方方面面的细则中。”回忆电商法的起草和调整过程,尹中卿坦言,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调研和起草,才逐渐在审议、博弈过程中扩大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电子商务法》几经波折发布后,依然在细则、态度、参考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电商生态涉及多个领域,仅用统一的基本法来规范势必存在缺陷。”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有电商法属于基本法,以网络零售为主,但适用于所有领域。在交易性质上,售卖商品和提供服务视为同类,也没有根据服务的特性进行细致规定。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涉及交通安全的出行平台等,仍然存在规范过于笼统、易引发质量争议的问题。出现纠纷时,电商法的参考价值有限,具体的监管和处罚规则仍然需要依靠各相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进行。

  而在电子商务的维权与解决机制上,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显然不能满足庞大而复杂的纠纷情况,鼓励设立第三方机构和平台自裁机制已经成为广泛共识。

  “多数电商纠纷是能够通过多方沟通自裁解决的,不必浪费司法资源。”李勇坚向《中国新闻周刊》坦言,在维权问题的解决渠道上,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社会公益机构直接仲裁;或鼓励电商平台设立三方沟通机制,如淘宝的仲裁解决办法;以及通过行业协会协商自律条文,发明创造专业的电商纠纷裁决机制。

  “电商法中的大部分条款是倡导性的,不提供任何关于认定的条款,有很多问题是它不能解决的。”刘凯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电商领域深究起来牵涉多个部门、多项法律,企业性质复杂多元,多方角力,利益调和艰难,这也是它无法真正细化的现实原因。我们能寄予电商法最大的期望,只是能够督促电商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而已。”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赵一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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