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关乎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格局的法律。不同于其他由部委牵头的立法,《电子商务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具有极高的立法效力层次,旨在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奠定一个基本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法》的落地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利益拉锯战。早在立法初期,分别代表企业意见的行业协会大纲、以北大法学院为主体的学界大纲、代表监管意见的原工商总局版大纲,在整合后经历几十遍修改形成一审草案,才于2016年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直至今年最终通过,电商法历经五年、四审、三次公开,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多项内容,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知识产权、责任划定、处罚标准、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对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其中,最受争议的微商工商登记、跨境电商管理法规、平台责任等细节内容,在最后表决阶段仍经历几番探讨和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透露,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电子商务法》是罕见地经过四审以后才获得通过,足见立法过程的复杂和慎重。
最终落定的新法一共设七章89条,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规范主体,围绕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行业促进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设置规定。其中,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也对实践中一些常见争议问题的现实解决经验总结成文。
在整部法律文件中,规范经营行为和维护消费权益的原则贯穿始终,电商平台和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得以具体化。中国社科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并力求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方利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法》希望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随着最终法案落地,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细化规范,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主体也得到了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但在日新月异的电商领域,《电子商务法》从一出台就面临过时的风险。在电商行业走向规范的过程中,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平台责任争议
《电子商务法》通过前夕,一项关于平台责任划定的条款做出关键修改。也正是这项条款,在三审和四审稿中引起巨大争议,将公众对平台责任划定的关注推上了顶峰。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中,四审稿将原三审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至此,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从“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紧接着,在电商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一天,表决稿又将原四审稿草案中“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删去“补充”二字。最终,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历经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终敲定为“相应责任”。
“这一过程暗含了各方的利益博弈。”尹中卿透露,“有平台代表认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但其后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太轻了。最后定稿的时候改为‘相应的责任’,这比较平衡。”
而在四审稿中,由“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的修改曾引发强烈的质疑和争论。徐显明、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表示不赞同,认为这一修改是“开倒车”,减轻了平台责任。
作为提出“补充责任”修改意见的主要呼吁者,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责任体系的争议核心在于原有的责任体系与监管体系,已不适合于当前的新平台经济架构, 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
“平台的责任分配机制应该有创新,这是由平台经济特征决定的。”李勇坚表示,在新型责任体系下,平台应承担有限责任,包括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也非传统的完全无责任体系。
从法律上说,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商家;而“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只有当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消费者来说,追诉平台自然比追诉平台内的商家来得更简单,但对平台而言,平台内商家数量众多,如果要对每一起可能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沉重的包袱和难以估量的合规风险。
“若让平台包揽责任,则是懒政、不公平思维表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平台对消费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资质审查义务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且不存在过失,则可以考虑免责。
同时,修改为“补充责任”的依据也是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相一致的。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解释,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都在全部范围内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起诉任一人或他们全部并要求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是对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之内承担责任,有顺序关系,责任也比连带责任要轻。
而对于最终敲定的“相应责任”表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时建中认为,从法学角度解释,“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甚至包括“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这一修改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进步。
时建中同时指出,“相应的责任”包括了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不够明确和清晰。而电商平台违法成本不清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救济缺乏保障。如果“相应的责任”须经未来修法、细则或者诉讼才能确定,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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