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异化为“逐利虫”
有关职业打假和索赔人的争议长期存在,尤其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即使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目前法律上对“职业打假”并无明确的界定。
大体而言,“职业打假人”往往是知假买假,且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以获利为目的,即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来获得收益。
据此,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并不是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许多被索赔的企业也是坚持上述观点,认为索赔者不是消费者,而且知假买假,因此拒绝赔偿。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靠“知假买假”来反驳索赔者,这条路是走不通的。毕竟,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只要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
虽然相关争议至今尚未盖棺定论,但职业打假和索赔人的确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这让许多市场“啄木鸟”异化为了“逐利虫”,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面对职业索赔和高额罚金等多重威逼、勒迫和挟制,许多企业不堪其扰,有的甚至以“关门停业”退出市场。
此外,职业索赔行为也挤占和虚耗了行政执法资源,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今年前5个月接到的职业索赔诉求中,多头和重复的投诉竟占到7成,对维权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来源:上海观察 作者:陈玺撼) 共2页 上一页 [1] [2] 广告法压抑得太久,海信欧洲杯“狂刷”第一 新《广告法》实施两月名人虚假广告难止 修正戒烟液或踩线新《广告法》 涉嫌宣传违规 人民日报:新广告法有助于广告最本质功能的回归 史上最严广告法来袭,哪些商家会因此倒下? 搜索更多: 广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