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未得到执行的流通改革“硬骨头”
实际上,“连锁经营企业合并纳税”已是零售商业争取了十多年的期盼。在王填之前,流通领域代表、企业家、协会也在各种场合力荐和推动,但十多年来始终未得落实。
这个死结到底卡在哪儿?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顾问刘海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年前的税制改革,并没有考虑到支持连锁商业的发展,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当时有更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十多年来,关于连锁企业应当合并纳税的中央政府文件和部委文件发了若干个,“文件出了中南海,却徘徊多年落不下去”,这就令人费解了。他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毫无疑问,这句话隐含着的另一重意思是,如果国务院另有规定,企业之间包括连锁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就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事实上,国务院对于连锁经营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确实是“另有规定”,并且至少是“两度发文”——2002年国办“49号文”和2012年的国发“39号文”。他认为,这是典型的“于法有据的政策未得落实”。
王填则告诉记者,最早是1997年和2003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先后发文出台相关文件,表示对连锁经营跨区域的发展要积极促进且明确支持,“总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就是其中一项。
按王填的梳理,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上述文件都曾明确提出:“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上所提,200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要求 :“实行总部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这里强调的是“实行”,即这项政策开始正式实施。
到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提出“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这一次强调的是“落实”两字,很明显是对实行情况表示不满。
但为何“红头文件在前”,“合并纳税”的“老问题”却“老而弥坚”,十多年不见落实?
对此,刘海飞认为,两个国务院红头文件政策出发点都很好,但具体规定要么是过于严苛、有的规定脱离现实;要么就是太过原则、缺乏新的操作细则。前者指的是2002年的国办文件,后者所指则是2012年的流通业39号文的规定。
按2002年的国办文件,要求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省内跨区域实行统一纳税的条件有: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等几项规定。
“以2002年的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水平,总部微机联网、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可能不少企业一时难以做到,当然现在已经没有问题了,但‘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条件就有些苛刻和不现实了。你在外埠开了一家大卖场,居然没有银行账户,也不编财务报表,这可行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也不会答应。”刘海飞称,零售连锁企业每天都要收银,有的单个门店每日就可能进出上百万的现款,怎么可能不设银行账户?而2012年的国发39号文件,虽然强调了“落实”,但恐怕还是落实以前那些有着一大堆“准入门槛”的规定,又怎么可能真正落实到位呢?
跨区域扩张鼓励不应成“空话”
显然,业内十多年来反复呼吁、强烈争取“连锁企业合并纳税”而不得,背后是利益的阻碍,但深化改革则意味着要打破既有利益格局。
“就中国零售连锁发展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现状而言,电子商务企业也面临同样的能否统一纳税问题,这已是流通改革必须要啃的一块硬骨头。”业内人士说。
刘海飞认为,这个问题迟迟不落实,更大的阻力还在于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
显见的是,对于连锁企业而言,由总部汇总纳税能使各门店的盈亏互相冲抵,从而减轻整体税负,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将出现营业发生地与纳税地之间的脱节,即使规定了由总部所在地将税收予以返还,也是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按应得比例返还,肯定比直接在当地收税要少。所以地方政府从心理上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政策,因为由总部合并纳税意味着连锁店所在的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将被砍掉一块。
不愿具名的地方政府人士也坦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总部会把税按比例分给产出税的地方,但实际上“返还”的数量肯定不如各门店在属地单独纳税征收多。
刘海飞指出,商业服务业税负过重已是老问题了,政府若下决心给商业企业减轻税负,尽管短期来看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合并纳税有利于增强商业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并有助于向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商业企业实力强了,让利的空间也会扩大。“这对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都是有利的,长远而言对政府税收增加也是有利的。”刘海飞说,按照经济学上“拉弗曲线”揭示的道理,政府必须保持适当的税率,才能实现企业经营积极性与财政收入增长的“双赢”。
刘海飞介绍,合并纳税在国际上早有先例。为支持企业规模化扩张,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了集团税制,作为法人纳税的特例,在限定控股比例的前提下,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
“我们的政策不应当一方面倡导实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另一方面在税收上又实行‘逆向调节’,制约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刘海飞如是说。
关于合并纳税问题,令业内人士感到困惑的问题还有,国务院文件和部门文件出台这么多年,为什么各地不执行也不见有人追责。
据接近商务部的相关知情人士透露,虽然国务院“39号文”出台不少规定并要求推动政策落实,但时日至今,并未听说商务部在大力推动此事的落实上有什么动作,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在此也无新的政策“发声”。
在刘海飞看来,既然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作为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勇于任事,主动衔接,抓紧推动政策的落实。商务部应当与财务部、税务总局等协商出台执行细则,使这项政策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执行细则出台后还要加强政策检查,凡不落实的部门或地方,中央政府应启动行政问责”。刘海飞直言。
业内人士普遍期盼,这一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能借王填的建议和全国人大的平台得以破局。
(联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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