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正当竞争
记者还注意到,报告期内,澜沧古茶曾由“原告”变被告,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为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眼查显示,澜沧古茶存在与黄兴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与蔡书玲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9年7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黄兴华与被告沧澜古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2月27日,黄兴华收到淘宝公司通知,澜沧古茶自行或委托其他人针对黄兴华淘宝店铺中销售的澜沧古茶陈皮普洱茶小青柑、大红柑等产品前后进行了共计七次知识产权投诉。澜沧古茶基于投诉的理由是真假比对,后来衍变成未生产过黄兴华销售的产品,认为黄兴华销售的产品为假冒、盗版产品,依据是公司所有的编号为11677764号的“澜沧古”以及编号为10546298号的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黄兴华进行了申诉且均成功,淘宝公司认定澜沧古茶的投诉不成立。
随后,澜沧古茶又于2018年3月12日以及2018年4月26日再次发起投诉,理由为购买鉴定为假货,淘宝公司因此对黄兴华作出删除链接、扣24分、限制店铺等处罚,导致黄兴华店铺信誉损失及巨大的利益损失。
但是黄兴华指出,其所销售的产品均来自于澜沧古茶的线下经销商,产品均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并非假货。同时,黄兴华在前几次申诉时,已经将合法进货的相关信息披露给二被告,淘宝公司已经认定原告黄兴华申诉成功,澜沧古茶也应当了解到黄兴华产品系正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但是却谎称未生产案涉产品继续进行知识产权投诉,还进行购买鉴定认定假货,明显存在伪造鉴定报告的事实。
综上,黄兴华认为澜沧古茶的行为侵犯了黄兴华的合法权益,且双方之间的经营范围一致,具有竞争关系,澜沧古茶公司属于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黄兴华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案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澜沧古茶明知其投诉依据不足,仍多次通过伪造、变造虚假投诉材料等方式进行投诉的行为属于恶意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同时,澜沧古茶的恶意投诉行为违法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黄兴华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正常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公司与蔡书玲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与上述情况类似。
对此,澜沧古茶表示,关于上述案件,于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依法提起了上诉;并就黄某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开设网店销售公司产品并使用公司品牌元素进行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了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网店所有人黄某已于2020年4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因此,法院已经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 12520号民事判决。
澜沧古茶指出,目前,公司线上线下经销渠道均实行授权经营模式,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擅自在线上开设店铺售卖公司产品,并使用公司品牌元素进行广告宣传,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发现线上发生上述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公司均采取合法手段,坚决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记者发现,黄某撤诉的时间点,正是澜沧古茶IPO敏感期,至于黄某撤诉原因,则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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