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公司所谓的“奇葩行为”并不少见,就像“工资回流”,又比如微信头像公用,它们让很多员工咬牙切齿,又无可奈何。
新东方创始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曾在年会上表示,有的企业把员工看成负担,但在他眼中,员工是新东方创造和创新的源泉。新东方的员工没有辜负他的期望,当天,六位员工“冒着离职风险”献上了一曲改编版《沙漠骆驼》,释放自我的同时,句句如刀,指向内部管理问题。预想中的离职风险没出现,奖励倒是来了——俞敏洪不仅自己分享了表演视频,还提出给予参与创作和演出的员工12万元奖励。而新东方官网上,俞敏洪在这场年会发言全文的标题是《2019,再次出发!——在被员工diss的年会上,俞敏洪讲了什么?》,不遮不掩,坦坦荡荡。
事实上,面对或长或短的职场生涯,局中人很难用一两句话概括个中滋味,尽管签下合同的那一刻心怀梦想,但激情与动力却很容易在日复一日的磋磨中消耗殆尽。如果公司企业文化强调人文关怀,尚有喘息余地,若是遭遇奇葩行为,可能还会给濒临崩溃的这颗心再添上一把火,爆炸指日可待。
公司赚钱公司花
据澎湃新闻消息,苏宁易购深圳分公司的一位员工反映,今年8月,其所在的深圳分公司某门店负责人转达分公司领导下发的“任务”,强制要求店内30多名员工购买价值299元的爱仕达炒锅,借此“刷单”,并伴有惩罚措施——未完成将被要求加班,多次未完成则会被罚款100元。
报道中提到,该员工提供的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9月10日,一位门店负责人发出通知:“今天所有人蓄水自主产品,明天当天自主任务大家电5000、小家电3000,3C每人一单,推客也算,20点没有完成的店办集合。”
对此,苏宁易购的回应是,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虚假销售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严肃处理。针对媒体反馈的问题,正在进行内部排查。如果出现违规行为,苏宁的态度是零容忍。
回应聚焦于对“刷单”行为的坚决反对,但在回应之外,社交平台的相关讨论则集中在了对“强制员工购买公司产品”的控诉。
有微博用户表示,被分配销售任务的不只是业务相关的苏宁易购员工,程序员、财务等均被要求进行用户拉新和货品推广。“推销不出去就只能员工自己消化,亲朋好友一个也不放过,常规操作,已经见怪不怪了。”
今年年初,苏宁控股集团总裁办公室曾发布《关于全产业员工参与社群推广的要求与考核机制》的内部通知,要求全体苏宁全产业(总部、大区)的管理干部(不含终端人员),全部参与苏宁推客、苏小团、云店小程序的社群销售,2月27日-29日人均要求保底2单,订单总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未达成考核任务的,将以差额部分作为惩处,达成考核任务且特别优秀的,将作为案例嘉奖表扬。无论是否完成,都逃不掉社群推广相关的培训学习安排。
一位前苏宁易购员工称,考核并不是疫情期间才出现的,大区不仅有自己的考核,还需要参与总部的考核。“我一个小小的文员,每天也有200元的离店销售任务,推不出去就是红牌,三次红牌就可以末位淘汰走人了。”她自嘲这是“苏宁工资苏宁花,一分别想带回家”。
微信头像成广告位
事实上,前述现象在其他行业也有所发生,某保险公司员工易平向新浪科技透露,公司的新产品上市,会要求内勤购买或进行销售,但内勤这一岗位并不涉及销售业务。他提到,此前有一款险种,要求员工必须完成一定指标。“我们被催着买了,后来又抓紧时间退掉了。”尽管公司下发任务并非十分强硬,但易平依然觉得很不舒服。“这种事情本来就是不合理的。”
就职于某运营商的李嘉也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表示,公司会给新入职员工开通员工号码,捆绑包括彩铃、会员在内的多项业务,不同的是,公司设立了话费补贴,只要不超过额度,员工不必自己掏钱。
如果说强制员工带货是公司薅员工羊毛,那么,以下公司的做法则将员工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彻底模糊开来。
此前,河南一商场的员工被要求分享每日促销广告至微信朋友圈,还被强制更换微信头像为促销海报,每日下班前检查,一旦未完成,会被罚款20元至50元不等。该商场员工在接受《大河报》采访时提到,他们很抵触商场的做法,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商场应该给大家道歉。”
图源:大河报
无独有偶,江苏一购物中心也曾要求员工将个人微信头像和签名改成宣传推广内容,否则至少罚款50元,如果不执行,还将被辞退。对此,购物中心负责人表示,员工的罚款并不会成为企业的收入,而是会作为奖金,以鼓励表现出色的员工。该负责人同时称,这样做也是为了员工好,“这是一个高素质员工能够理解和应该去做的”。
智联招聘CEO郭盛此前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提到,对于公司的类似要求,员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企业强迫员工造成不佳感受,宣传也只会带来短期效应。“这实际上是对企业文化的破坏。”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也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强调,无论是用人单位要求非销售岗位员工从事销售工作,还是强制性要求劳动者将销售信息发布到社交媒体,均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工作内容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除非在劳动合同中已就此作出约定,否则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在陈文明看来,不侵占别人的私人空间,这是起码的尊重和认知。“强制他人发布对自己有利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新媒体传播的规律。”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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