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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优信二手车痛点:争议合同判赔上百万 调表评估套路多

  2016年12月,高思思经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估公司”)评估鉴定,通过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下称“凯枫租赁”)及优臻(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优臻公司”)以分期贷款的模式购入一辆时价33.3万元的宝马X5,车源系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二手车车商崔海生提供。

  高思思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优信“付一半”购车合同》(下称“购车合同”),显示卖方为崔海生,但崔海生称其从未就该车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该份合同经由司法鉴定后被认定系伪造合同,合同上的笔迹与手印均非崔海生本人,但《购车合同》仍被认定为有效并作为宣判的依据之一。

  2019年6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崔海生以356360元的基数对高思思进行三倍赔偿。因对《购车合同》等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议,崔海生决定上诉。后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发回重审。2020年7月16日下午,该案于网上开庭。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购车合同》的真伪。一份并非崔海生本人所签的合同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法律约束,签有崔海生笔迹但却被鉴定为系伪造的《购车合同》是谁提供的?实收333000元为何以356360元进行赔偿,其中是否涉嫌诈骗?消费者经由优信集团买卖车辆,销售方应为二手车车商还是优信集团?

  二手车市场素来争议较大,优信集团近年市场份额逐年扩大。据天眼查显示,优估公司、优臻公司与凯枫租赁同为优信集团旗下子公司,法人均为曾真。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优信系共有约百起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合同判赔百万

  崔海生在最近三年的时间内多番自辨,几经上诉维权,此前一审败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发回重审,发回理由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

  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崔海生坦言,一份自己从不知情的《购车合同》最终成为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为证明自己没有欺诈,他申请笔迹鉴定、车辆鉴定等,先后花费数十万元自证,但即便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自己与《购车合同》无关,但仍被判赔偿上百万元。

  崔海生的代理人北京市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桂林认为,假《购车合同》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本案应根据已有真实的证据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方能更清晰的捋顺案件事实。但发回重审后原告仍依据假《购车合同》要求崔海生承担法律责任,假《购车合同》是否应在本案中适用再次成为本案关键。

  据崔海生在法庭供述,2016年12月9日,高思思看过涉诉宝马车,有意购入,攀谈中问及该车公里数是否确保,车况是否确保。崔海生回复称,此车为二手车,公里数不能确保,可以保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

  次日,高思思带来优信作为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58项排查,无重大事故,30天包退,一年或2万公里保修。

  在确认购车事项过程中,据崔海生法庭供述,优信工作人员当时称:“这个车是优信方购买,让高思思交你5000元,这辆车就不允许出售了,车款都是我们优信付给你,你这边配合过户,收款就可以了。”

  除此之外,优信工作人员还称,“优信把车购买过来,由于我们没有北京小客车购车指标,只能过户到高思思名下,高思思没有钱,我们要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卖给高思思,如果检测不通过,我们无法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做手续。”

  该车辆经优估公司评估检测后认定符合标准,随后过户给高思思使用。但据高思思法庭供述,其在2017年1月认为车辆出现故障,先后多次拨打优信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维权。但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因该车辆并不属于可退款范围内车辆,最多只能进行1万元补偿。该协商意见被高思思单方否决。

  2017年11月,高思思将崔海生作为第一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高思思同优信方面提供了一份可证明崔海生系卖方的《购车合同》,该合同上有崔海生本人签名及手印。

  崔海生在看到该份合同后第一时间予以否认,并在法庭授权下进行司法鉴定,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机构鉴定,合同上的笔迹及手印均非崔海生本人。

  随后高思思及优信方面提供了第二份《购车合同》,高思思和凯枫租赁均认可该份合同上签名与假《购车合同》上崔海生签字一样。但原一审法官认为,因《购车合同》首页中有崔海生身份证号、住址、银行账号等隐私,即便签名并非本人亲笔所为,亦可认定该合同对崔海生有约束力。

  崔海生代理人许桂林律师认为,原告高思思提供的所谓有崔海生亲笔签名的第一份《购车合同》,因崔海生本人并不知情并已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购车合同》系假合同,案件不应依据假《购车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原告又提供第二份假《购车合同》,案件也不应依据第二份假《购车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卖方主体之谜

  卖给高思思车辆的人到底是谁?这似乎成为了案件焦点。要理清该主体,需要了解融资租赁的买卖“套路”。

  根据优信方面提供的《融资租赁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回租合同》《承租人提前还款确认书》《租赁车辆交接单》《结清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前述崔海生代理律师认为,崔海生、凯枫租赁、高思思之间的法律关系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若不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高思思、凯枫租赁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予以证明。

  这意味着,法律关系上,本次交易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中,三方的法律地位为:崔海生是出卖人,凯枫租赁是出租人,高思思是承租人。

  资深律师虞伍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融资租赁行为的合同双方一般而言是出租方和出卖人签订,购买相应租赁物件。出租人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根据前述律师所言,当融资租赁事实发生,买卖双方主体应为崔海生与优信方面。

  令人迷惑的还有价格之谜。根据崔海生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经由高思思及优信方面给付的金额总数为333000元。

  其中,包含由高思思2016年12月10日鉴定车辆后订车款5000元,以及2016年12月12日高思思提车时再次付出的5000元。该笔由高思思支付的一万元款项性质尚不能确定。

  前述1万元系高思思通过支付宝转账。除此之外,优信方面于2016年12月12日打款258060元,2016年12月13日优信方面通过转账银行卡方式给付崔海生购车尾款64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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