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露露公司”) 诉承德露露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二审判决,判决《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承德露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悉,承德露露与原告汕头露露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日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平区法院”)立案受理,金平区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对此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汕头露露公司与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 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
同时,一审判决被告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许可原告使用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的事项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被告承德露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应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汕头露露公司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承德露露方面表示,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据此,承德露露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进而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如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承德露露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意味着承德露露在与汕头露露公司的商标权益之争中阶段性败诉。
对此,承德露露方面表示,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对其2019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公司未来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战略将会产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同时,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将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大半市场份额永久授予彼时王宝林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汕头露露公司,将汕头露露公司永久绑定寄生于公司,持续窃取承德露露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承德露露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为维护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决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承德露露方面称。
据此,目前承德露露在与汕头露露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中处于劣势,同期承德露露业绩水平也并未有明显改善。
据承德露露最新发布的三季报,2019年单三季度,承德露露则实现营收约为5.15亿元,同比增长4%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1亿元,同比增幅在3%左右。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承德露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