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1日讯 ,“双十一”结束不久,电商大战的硝烟还未完全散去,奥克斯就为这场“购物狂欢”交出了一份亮眼的答卷。
11月12日,奥克斯空调发布的双十一战报显示,奥克斯双十一期间全网销售破25亿元,同比增长26%,与格力、美的依旧稳定在行业前三。其中,天猫TOP榜单显示,格力位列家用空调销售额第一名,美的、奥克斯紧随其后;具体到中央空调方面,奥克斯拿下第一位。产业在线数据显示,今年1-9月,奥克斯和美的是空调行业唯一实现增长的企业,同时奥克斯出货稳居行业第三。
但在这次“双十一”中表现亮眼的奥克斯集团近日却因一场第三方空调安装工事故牵涉进了一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波。11月12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称,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立案日期为10月17日,案号为(2019)京0108执19922号。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为264.4731万元。
11月12日发布的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到11月18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再次查询确认该信息时,该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经消失。对此,奥克斯方面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称是因为网站前期信息有误。
11月18日时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信息
这条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宣判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5593号)。该判决书为法院对上诉人吕某(1987年12月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彦其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其顺达公司”)、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胜公司”)、原审被告中央民族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该案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30日,奥胜公司(甲方)与彦其顺达公司(乙方)签订《奥克斯空调安装维修承揽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奥克斯的技术资料、维修手册、业务指导文件等资料,负责给乙方结算符合协议条款要求的安装费、维修费;乙方必须安装甲方规定的操作规范和工艺进行安装或维修;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生产安全管理,配置必要安全生产防护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应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国家或当地从业资格,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乙方在户外高空(2层楼及以上)或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地点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维修工具,为员工购买意外事故商业险,并保证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发生任何安全及其他纠纷时给予妥善解决;非甲方售后服务系统派工,乙方或依法员工自揽业务时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协议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彦其顺达公司将其部分空调安装业务交由刘某完成,并按件向刘某支付费用。2017年7月,刘某电话通知吕某要求其到中央民族大学安装奥克斯空调。7月10日18时左右,吕某在中央民族大学音乐楼3楼安装空调室外机时,从室外机托架上坠落。事发时吕某系有安全带,但其并不确定安全带另一端固定在何处。事发后吕某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8天,出院诊断为胸11、12椎体骨折伴脱位,胸脊髓损伤(ASIAA感觉平面T11),右锁骨骨折,腰1横突骨折,胸11、12肋骨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后吕某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瘫痪,膀胱结石。
2018年5月18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吕某双下肢瘫痪,肌力0级符合二级伤残(人体致残率90%),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伴轻度排便障碍符合五级伤残(人体致残率50%);吕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及误工期均截止至评残前一日。庭审中,刘某与吕某均确认其并无空调安装资质,亦未接受相应培训。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吕某受刘某指派到中央民族大学安装空调,其受雇于刘某,依其指示完成工作,但刘某并无空调安装资质,亦未对吕某进行相应培训,故其对于吕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彦其顺达公司将空调安装发包给刘某,双方按件结算,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彦其顺达公司明知刘某不具备空调安装资质而将空调安装工作发包给刘某,亦未对刘某及实际安装空调的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奥胜公司与彦其顺达公司公司签有空调安装维修承揽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奥胜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吕某要求奥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北京彦其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吕某医疗费220386.02元,营养费15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伤残赔偿金1692186.6元、残疾器具费50000元、护理费1123308元、误工费51123.29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1017.24元,以上共计3230671.15元(合计323.07万元);
二、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吕某、上诉人北京彦其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某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046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讨论了奥胜公司所承担的具体责任。
吕某称,“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等属于“3高处作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奥胜公司作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参与起草方之一,明知空调安装“必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安装人员来完成”,且应当取得空调器安装从业资格证书,但奥胜公司将空调安装任务委托给彦其顺达公司,未对彦其顺达公司是否具备空调安装人员资质及数量、彦其顺达公司是否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等完成该大批量安装任务的实力进行考评及复核,具有重大选任过失。故其应当与彦其顺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吕某受刘某个人雇佣完成刘某承揽的空调安装业务,彦其顺达公司是该业务的分包人,奥胜公司是该业务的总发包人,奥胜公司与彦其顺达公司均应在选用空调设备安装企业时查看其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及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奥胜公司作为空调生产企业,更应熟知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应注意通过有效严谨的审查措施尽可能预防因高空安装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风险,而奥胜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选用彦其顺达公司作为空调设备安装企业时尽到了对彦其顺达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及高处悬吊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等安全生产条件的合理审查,因此奥胜公司负有选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过失,奥胜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一审3被告中,刘某表示同意吕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赔偿指数问题由法院审核后依法确定。彦其顺达公司表示曾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了刘某212194元,让刘某转交给吕某治病。奥胜公司认为:奥胜公司不存在选任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伤残赔偿指数,同意二审法院依法审查核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0460号民事判决;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吕某医疗费176308.82元、营养费12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8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03943.0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0000元、护理费898646.4元、误工费40898.63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4000元、鉴定费及为鉴定支出的检查费8813.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644730.69元(264.47万元);
三、北京彦其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彦其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刘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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