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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玩具索赔3万元 万达旗下公司批量起诉小商贩侵权

  【商家质疑】

  商家:真正侵权的不是生产厂家么?

  “这看起来更像是一门生意。即便一个案子2500元,今天和解了6个案子,刨除公证费和律师费,剩下就是他们挣的钱”

  “突然就被起诉违法了,即便在现在,大家说起违法,还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谭宜生说,根据原告出示的票据,他清楚地记得5月14日那天卖玩具的细节。

  “那天生意很差,店里一个人没有,来的是一男一女,女的高高瘦瘦的,直接进店找玩具,找了三盒出来问我还有没有,她全部要了。”谭宜生说,在义乌商贸城卖东西,第一次见买家不讲价,三盒“海洋巡逻派”玩具,大的100元,中的80元,小的40元,总计220元,因为这款玩具在行内并不畅销,他只卖了三套,目前已无库存。

  谭宜生如今推测,另外一名男的就是公证员。

  “按照法律来说,公证人员必须有两名,只来了一名肯定不合规,可惜这么久的监控,早就看不到了。”谭宜生说,那名女子出了自家店,又去了别的玩具店,后来,义乌商贸城有3家商铺被起诉,间隔1个礼拜开庭。11月22日,谭宜生跟红星新闻记者说,“今天邮局又送了一张传票。”

  “真正侵权的不是生产厂家么?是他们生产了这些玩具,我们才能进货,为什么不起诉他们,而是起诉我们这些小商家?”胡小松说,虽然最终只支付了5000元(2个案子)的赔偿费,他心里还是不舒服。

  参与旁听的商家认为,万达儿童起诉商家,看起来更像是一门生意。“即便一个案子2500元,今天和解了6个案子,刨除公证费和律师费,剩下就是他们挣的钱。”

红圈里的玩具为被告侵权的“呱唧”

万达儿童的“呱唧”(实际颜色为棕色)

  “万达儿童”律师:我只能说这是万达儿童主张权利的一个手段

  公开的资料显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万达集团旗下公司,这家公司涉及的著作权纠纷非常多,截至11月22日,已有判决(包括调解)49起,开庭公告218个。

  红星新闻记者对比了已有的判决书和目前的商家起诉书,不少起诉书大体一致,涉及的著作权作品主要就是以上三个美术人物形象,起诉范围遍布广东、陕西、浙江等地,11月,成都荷花金池的多名商家也收到了起诉书,目前尚未开庭。

  谭宜生案件承办法官严荣源介绍,如今,不少著作权利人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近几年,卡通人物喜洋洋、小猪佩奇的著作权纠纷比较多。“今年万达的著作权纠纷比较多,判的多,调解的也多。”严荣源表示,判断作品是否相似,以第一眼印象为准。

  11月20日,记者联系到了为万达儿童做公证的重庆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李雷,万达儿童的公证书,大部分由他出具的。他介绍,著作权利人持相关登记证书到公证处,委托公证。

  “她说重庆市有很多商家在侵他们的权,要求我们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方便取证。”李雷说,他和另外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陪同委托人去商家购买玩具,委托人自己拍摄照片取证,公证处将买好的玩具封存,交给委托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万达儿童公证的有十几二十起。”

  万达儿童代理律师李发举介绍,他的工作只负责看资料、出庭和调解,不负责调查取证。

  “公司把前面调查取证的程序全部做好,再委托给我们律所,我只负责出庭,挣点劳务费,这种著作权案子,赢面很大。”李发举说,据他所了解,万达儿童是与北京一家律所签订了协议,将整体案子交给了这家律所,因为这7个案件事发地在重庆,这家律所将其转委托给了百君律所。

  为何涉诉案件会这么多?能否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我确实不清楚万达儿童的目的,只能说是主张权利的一个手段,要说效果,有一定的作用。”李发举说,记者通过他向万达儿童转达了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法律人士说法:是为主张权利还是为索赔?调解难达到震慑目的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方毅律师认为,涉诉案件比较多,跟越来越多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从单个案子来看,著作权利人用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本身没有问题,而且赢面很大。

  “但是从这个案子来分析,海底小纵队不算知名人物形象,如果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在鼎盛时机,效果最佳。”方毅分析认为,万达儿童的案子遍布全国,且从调解的金额来看,主张的诉讼标的与最终调解费用差距巨大,原告主张权利的目的存疑,是真正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是以主张权利之名,本质在于索赔?“如果要震慑侵权人,显然判决方式更好,因为调解书是不会公开的,达不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国均认为,公司维权本身是一个偶然的行为,但是由于专业法律机构的参与,演变成了社会的一种常态。

  “很多律师事务所专门接这种案子。”李国均认为,而著作权人的被告基本都是一些小商贩,小商贩法律意识淡薄,被起诉后一般采取调解方式息事宁人,从而放纵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有过头趋势。

  李国均认为,著作权法的构成要件中,对“独创性”有非常高要求,要求两者相似度很高。

  “但是实际操作中,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原告除了提供登记证书之外,不会提供第三方机构的相似度鉴定证书,仅凭原告的陈述和法官的主观判断来判断是否相似,导致原告赢面很大。”李国均说,长期以往将浪费司法资源,也扰乱整个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秩序。

  (来源:红星新闻 钟美兰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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