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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施可丰公司被指堆放磷石膏污染环境 处置成谜局

  检测报告存疑

  包括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梅家埠街道、环保分局等单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他们对此事非常重视。2017年9月份,马宝美举报到中央环保山东督察组之后,政府组织了包括街道、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对土壤和水进行检测,其结果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对于记者多次提到该检测报告详细情况如何以及是否检测出林木、鸡鸭等的死亡原因时,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刘副局长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状态,不做正面回答,只是不断强调省政府的网站都有。

  梅埠镇党委张副书记则对记者表示,职能部门该履行的职责都履行了,包括对堆放磷石膏的孙建国作出了行政处罚。另外,对于马宝美提出的赔偿问题,他们也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为价格相差太大没有谈拢。后来马宝美又起诉到了法院,已经在走司法程序,他们也不好干涉。张副书记还提到,司法程序去年就已经启动了,但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判决,他们也希望法院早点判决。

  诡异的是,在记者到临沂采访的第二天,马宝美接到了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去办理委托土壤、水等检测的相关手续。马宝美联系了该院提供的一家河北检测机构,该机构表示时间太长了,没法检测。

  记者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查阅了上述公示内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磷石膏未被列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而对于检测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提及。另外,记者还注意到,回复还提到环保分局日常巡逻时发现,梅埠街道刘某将磷石膏储存在梅埠街道前余墩村杨某家南侧、东南侧、东北侧三处做有机肥加工,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责任其整改并作出了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显然,施可丰的磷石膏堆放不止一处。

  记者向环保分局刘副局长索要检测报告未果之后,又联系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宣传部负责人,其答复,环保部门认为不符合规定,拒绝提供,要求当事人去申请。

  马宝美向记者提供的一份不完整的,由临沂市环保局委托山东君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成检测)的检测报告显示,其鱼塘附近地下水井检测33项,除氟化物超标之外,其余32项均符合规定。结果显示,氟化物检测结果为2.72,检测限值为1.0。两个土壤标本的检测,除了1#点镍有一点点超标外,其余均为符合规定。1#镍的检测结果为60.32,标准限值为60.00。

  马宝美并不相信这一检测结果。她认为,评估机构现场都没有去,更不是自己取样,这样的检测结果难以服人。

  君成环境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坦承,这种检测报告的可信度的确不高,主要是对取样缺乏信任,哪怕是检测机构直接去取样,当事双方也可能产生怀疑而存分歧,直接送样检测就更不用说了。他表示,最好是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可接受的程度更高。

  “他们就是想糊弄我。”马宝美愤怒地对记者表示,既然土壤和水都没有污染,那她苗圃的林木为什么会死亡?为什么不给出林木死亡的原因。

  施可丰磷石膏处置迷局

  马宝美关注的是自己苗圃的损失,而《中国企业报》记者更关注的是,施可丰大量的磷石膏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从临沂市环保局向中央环保督查组的报告来看,施可丰磷石膏起码堆放过两个地方。一是马宝美苗圃附近李某家的院子,二是刘某存放在前余墩村杨某家南侧、东南侧、东北侧三处。

  按照施可丰与广安建材签订的销售协议,施可丰年生产的磷石膏至少15万吨,日提货量不得低于800吨。记者粗略的计算了一下,如果以火车车皮60吨一节计算,需要将近14节车厢,相当于一列专列。这个量堆放场地需要一定的规模,否则无法处理。这还只是针对广安建材的,是否还委托了其他企业处置记者不得而知。

  诸多问题引发记者关注。施可丰的磷石膏是自己处理还是像委托广安建材一样全部委托处理?堆放场地是否符合国家之规定?处理不完的磷石膏如何堆放,是像杨湖村、前余墩村这样肆意堆放还是其它的处理方式?相关部门是否做过调查?是否对该地的土壤、水进行过检测……记者就上述问题提请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但截止发稿时,开发区方面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记者注意到,按照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统计,2017年,全国磷石膏产生量为7500万吨,同比下降了1.3%;磷石膏利用量2900万吨,同比增长了7.4%,当年综合利用率为38.67%,同比提高了2.16个百分点。但不容忽视的是,每年新增堆存的磷石膏近5000万吨,目前堆放总量超3亿吨,环境风险和压力依然巨大。

  如果按照施可丰与广安建材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算施可丰的利用率非常高,远超行业平均值,以处理50%计算,每年还有7、8万吨处理,这些磷石膏如何处理值得关注。

  投诉引发的连锁反应

  屋漏偏遭连夜雨。就在马宝美四处反映施可丰的污染时,她家苗圃租用的土地出现了问题。杨家湖村一纸诉状将她家告上了法庭,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要求法院判决租用合同无效。

  甲方为梅家埠街道杨家湖村民委员会,乙方为王立国(马宝美丈夫)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合同书》显示,乙方租用甲方共60亩土地,其中10亩为未拆迁土地,以拆迁完成后按照实际面积计算。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土地租赁费为每年每亩400元。并约定先交2年的租赁费,以后每年提前3个月交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签字双方分别为杨家湖村原村主任李守方和王立国。鉴证单位为杨家湖村居民委员会。

  2018年10月21日,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认为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土地为集体土地,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置条件,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乙方,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违反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判定上述《合同》无效。

  另外,租赁费用的支付也成为该案的焦点之一。原告杨家湖村居民委员控告被告王立国自2015年11月后就没有缴纳土地租用费。法院认为,被告王立国主张交纳租赁费至2016年,并提供了由杨大友、张夫明签字的收条予以证明,原告不认可,该收条未加盖原告公章,不能确认定系原告收取2016年的租赁费的行为。

  “所有这一切都是借口。”马宝美气愤的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租用杨家湖村的土地是基于开发区要征用她们原来的租用土地,她们为政府分忧解难才同意把土地让出来的。另外,征用杨家湖村的土地是开发区以及梅家埠街道主要领导已经协调好,她们直接去签订合同的。她表示,土地租用是否合法,这些主要领导比她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更清楚,领导们不可能知法犯法。

  而对于没有缴纳土地租赁费用问题,马宝美认为更是霸王行为。她说她家每年都是提前交租金的。2015年之后没有交,是因为已经交了2016年的,而且是交到了现任村委主任杨大友以及会计张夫明手上的。但两个人现在不承认还要求她们交2016年和2017年两年的,她们当然拒绝交。更可笑的是,现在居然以钱没有打到村里的账户上为借口起诉合同无效。她说,由于租赁费用钱不多,她们一直都是现金直接交给村里的会计,以前也没见村主任、村会计提出没收到钱这一问题。

  两张收条显示,2016年4月17日,张夫明、杨大友收到王立国土地流转承包费27820元,其中50亩为每亩400元,8.5亩为每亩920元。另外2016年元月23日的一张收条则注明了土地流转费为2015年10月31日到2016年10月31日的,经办人为:张夫明、杨大友两人。

  马宝美向记者透露,此前在协调赔偿时就有领导劝她,要处罚就得不到赔偿,而现在又演变成要赔偿,就不要租地了。

  来源:《中国企业报》记者 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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