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第二次违规
对于其上述违规行为,SFM进行了解释。
SFM称,SFM规定交易支援部每日对所有公司行动进行检视,以确定股份是否根据当地相关法律合资格进行即时转售。若股份被厘定为根据当地法律不合资格进行即时转售,交易支援部会将有关股份放置在受限制账户内以待处理。
SFM还解释道,有关交易支援部成员在处理红股时没有察觉到须将红股分隔至受限制账户,原因是领取红股/股息股份的交收周期一般是记录日期后3日,但于长城汽车的个案中,红股的交收日期是2015年10月13日,即记录日期2015年10月2日后11日。
不过,香港证监会表示,SFM的解释不能接受。
一是因为,2015年8月28日发表的该公告及该基金的保管人在2015年9月30日发送给SFM的电邮已清楚述明交收日期。
记者查阅2015年8月28日长城汽车的公告发现,当时公告称,拟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30.4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方式,每10股已发行股份获发10股新股份,10股派现人民币2.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公告载明,截至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H股股东可获得上述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发行的新股份。
二是因为,SFM在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曾经处理三项其他红股发行。上述三项红股发行的交收日期一概在记录日期后超过3日,与SFM的宣称(即领取红股/股息股份的交收周期一般是记录日期后3日)不符。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指出,这是SFM5年内第二次违规。
香港证监会指,事实上,SFM在2010年曾经遇到类似的卖空事件,而昨日披露的事件发生时间为2015年,两起事件间隔不到5年。
在2010年类似的卖空事件中,SFM在交收日期之前卖空了另一发行人的红股。SFM当时向香港证监会保证,其已实施程序以避免日后发生类似事件,及香港证监会已提醒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全面遵从有关卖空的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胡华雄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索罗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