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案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州稻香村在一审中获得胜诉,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但就在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这一延续十余年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之战陷入胶着状态,背后巨大的商业损耗令人扼腕叹息。
北稻被判停用“稻香村”标识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判决还要求北京稻香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但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却与此大相径庭。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要求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若逾期未刊登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刊登判决相关内容。
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北京稻香村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由于案件牵扯到法律问题,不便多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是一审判决,我们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苏州稻香村方面回复记者时表示,作为同业竞争者,北京稻香村未在“糕点”商品上取得“稻香村”注册商标,在糕点上也不拥有“稻香村”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苏州稻香村认为,北京稻香村明知苏州稻香村在糕点商品上拥有在先“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不审慎避让,反而在糕点商品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南北稻香村该听谁的?
中国糕点行业这两家著名的“稻香村”,究竟该听哪个法院的判决?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认为,两家法院分别作出不同的判决,从法律本身来讲,并没有问题。其理由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的是北京稻香村所持有的商标,苏州稻香村所使用的商标,与其构成近似,基于这种情况判定苏州稻香村构成侵权。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判定的时候,则是基于北京稻香村所使用的“稻香村”商标在糕点商品上使用时,与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构成近似,从而认定北京稻香村侵权。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商标局授权了这两家公司,都享有使用含有文字“稻香村”商标的权利。双方在使用各自商标的过程中,如果未能严格按照自己所持有的商标标识来使用,就可能会涉及到对对方商标权的一种侵权。他认为,这种情况下,要解决问题,可能就需要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判定,两家公司都持有的“稻香村”商标能不能共存。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稻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