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林海提起相应的侵权诉讼后,而海底捞也将面临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风险。就此情况进一步讲,其他具有类似情况的使用方都会面临相应的侵权诉讼风险和责任。”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一般音乐人把作品有关权益转让给音乐著作权人协会,这样音著协统一向商家收费”。海底捞应该“按照市场通行的使用费标准支付费用。”
针对音乐作品付费授权的各种情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对新浪法问解释指出,“著作权有17项子权利。假如你买了一项和你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子权利,其实就等同于没买到。”
他举例道,如果某方只购买了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而没有购买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在网络上传播该作品,那就涉嫌侵权。同时,如果向没有转授权的一方购买授权也是没有真正买到权利的,也可能导致侵权。
经营场所需要向著作人付费使用音乐作品
针对林海的起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音乐作品的销售一般是指针对普通消费者,不是针对商家用户,普通消费者购买的音乐光盘或者媒介是仅供个人使用,此处不包括针对商业或经营所场使用。
若有人未经音乐作品授权或同意使用在经营场所构成侵权。海底捞应向音乐作者支付音乐许可费,若作品不同意授权使用,则需立刻停止使用。”
他进一步表示,只要将音乐作品使用在经营场所,超过了个人合理使用的界限均构成涉嫌侵权。“在轻松优美的背景音乐中,消费者或者顾客得到良好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大部分商家则会相应得到更多的营销回报。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
“我建议音乐作者在销售作品时可以学一学软件的销售授权——有个人版和企业版,当然企业版的销售价格肯定会比个人版高,但至少可以让大家共同尊重音乐版权。 ” 王建良律师表示。
知识产权专家:相关收费在国内尚未形成规范途径
国内知识产权专家、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旭教授对新浪法问指出,“经营场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依法是需付酬的,这点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是如何付酬,付多少,怎么付,付给谁,这在我们国家尚未形成一规范的途径。”
他表示,专利商标的使用比较清晰,专利使用方可以直接付费给权利人。但是针对营业场所播放音乐作品如何付费,付费渠道是否畅通,目前还是一个值得完善的问题。
“专利中有个标准专利,标准专利的许可费用往往是有基本原则可循的,但音乐版权之付酬却是以小积大,以少积多,涉及面广,如都通过起诉解决往往是不可取的。最好通过授权一特定组织去统一收取费用,只对个别拒不交费使用者才提起诉讼。”
温旭教授最后也提到,音乐作品是取悦满足于大众的公众受益作品,对其收费要有一个合理的度,否则也会影响音乐作品的传播及大众受益作用,“应当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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