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入罪难
刘俊海告诉记者,目前虚假广告主要受广告法调整,按照广告法的定义,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情形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不能完全等同,虚假广告一定是违法广告,但反之未必。”刘俊海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要比一般违法广告认定更严格,虚假广告入罪则更加谨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等。
“按照刑法上述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时,才会考虑追究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但在具体操作中,并不好认定。比如,违法所得、经济损失并不容易计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指出。
有律师甚至直言,虚假广告罪已成“空挂罪名”,即该罪名存在于现行刑法中,但以此罪名入罪的案例极为少见,甚至多年不存在。
建议对虚假广告建立民事惩罚赔偿机制或公益诉讼
许浩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因虚假广告所造成的民事责任也主要以损害赔偿为准,很少作出惩罚性赔偿。
“如果消费者看了虚假广告购买了商品,实际上就构成了民事上的欺诈。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仅应受到广告法所调整,也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涉及的欺诈行为。所以,对于虚假广告,消费者应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道。
许浩也建议,要想解决虚假广告泛滥问题,除了工商部门、食品药监等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广告主、重点广告公司、重点媒体的检查和监测外,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如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许浩进一步分析,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的成本非常高昂,而通过惩罚性赔偿鼓励民事诉讼,让每个消费者都愿意主动提起诉讼,那么整个社会支付的监管成本将最低,收益也最高,且有利于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法治周末记者 彭飞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鸿茅药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