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难、量刑轻、判例少,导致虚假广告罪并不能对虚假广告发布者产生实质震慑。专家建议,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来定责虚假广告,一旦认定为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内蒙古凉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跨省拘捕谭秦东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将鸿茅药酒违法广告问题推向舆论高点。
据《健康时报》报道,过去10年,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平均每个月22次,并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随后,律师、学者纷纷撰文直指鸿茅药酒涉嫌虚假广告罪,知名打假人王海在微博呼吁以虚假广告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于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使以虚假广告罪追究了企业的刑事责任,还是不能真正震慑到企业。我建议针对虚假广告问题,应该‘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对消费者而言就是欺诈。消费者就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标准,要求三倍赔偿。这样即使不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也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因为一旦发布了虚假广告,那么卖的越多,赔偿也越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建议。
相比获益 虚假广告违法成本偏低
去年,因身影遍及全国十多家电视台而走红的“广告神医”胡祖秦,经媒体曝光,被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刑事立案,并对虚假广告发布者产生短暂震慑。
然而,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面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问题,实际以“虚假广告罪”定罪的案例只有几十起,最终量刑也以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居多。
“这个数据恰恰说明虚假广告罪根本不足以对虚假广告发布者造成实质震慑。”维权专家杨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作出违法行为时,一定会有一个成本考量,“当它的风险远远小于获益时,就会有很多人铤而走险。这正是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杨鸿进一步指出,结合目前的虚假广告监管状况来看,企业因为虚假广告遭受处罚的成本是很低的,“如果发布了十起只被发现一起,就会有侥幸心理;即使被处罚了,比起因此获得的利益也是很少的”。
针对虚假广告问题,鸿茅药酒方面近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这些广告一般是当地经销商投放的,广告内容是鸿茅药酒公司提供给当地经销商的,但投放前,经销商作了哪些修改,如何使用这些内容,他们“不得而知”。
杨鸿指出,企业为了回避法律责任,广告投放过程确实多由经销商发布,在双方的经销合同中肯定是要求经销商不能发布虚假广告,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暗中授意经销商发布。“这种情况很难追究到企业的责任,即使因为虚假广告处罚了,企业也会把责任推给经销商。”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鸿茅药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