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北京翠微百货里的一家药店,鸿茅药酒依然是店长推荐产品。(《中国经济周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 摄)
鸿茅药酒跌落神坛
导读: 如何合理质疑鸿茅药酒?许浩提供了两个参考依据,一是新闻媒体公开的报道,这是经过相对规范的程序发布的信息;二是权威部门的信息,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文件等。只要依据这两类信息,即使评论与事实真相有出入,但是责任也不在评论者,不宜认定是民事侵权,更不能认定是刑事犯罪。
4月17日晚,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通报。通报称,凉城县公安局坚决贯彻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指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同日,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损害商业声誉案的谭秦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鸿茅药酒案”似乎暂告段落。
是否构成损害商誉的关键是什么?
4个多月前,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络上发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2017年12月,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茅国药”)员工向凉城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1月,潭秦东在广州家中被凉城警方抓获。
谭秦东的代理律师胡定锋称,他从警方处看到一份来自鸿茅药酒供应商的退货声明和笔录,当中提到看到谭秦东网文后退货。胡定锋认为,举证责任在鸿茅国药一方,供应商的笔录是在谭被抓后所做,可信度低,他曾要求对方提供订货合同,及解除合同当时阐述理由的电子邮件、传真等原始证据。补充侦查后,警方也不一定拿出对谭秦东不利的新证据。因为补充侦查的时间有限,如果还有新证据的话,应该在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时候就有所体现。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浩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要判断谭秦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誉犯罪,要看他所称的‘鸿茅药酒是毒药’这一说法从专业角度来说是否有合理的依据,是否有损害商誉的故意,以及发布的信息是出于对产业的合理质疑还是发布的虚假信息。”
什么是合理质疑?许浩提供了两个参考依据,一是新闻媒体公开的报道,这是经过相对规范的程序发布的信息;二是权威部门的信息,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文件等。只要依据这两类信息,即使评论与事实真相有出入,但是责任也不在评论者,不宜认定是民事侵权,更不能认定是刑事犯罪。
是药不是酒
根据4月16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的介绍,鸿茅药酒既不是酒,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拥有“国药准字Z15020795”批准文号的药品,据介绍,其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该发言人还表示,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2004 年至 2017 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 137 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但业内就鸿茅药酒的非处方药资格存在质疑。
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宁方刚认为,鸿茅药酒配方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且有配方违背中医“十八反”(半夏和附子配伍)、不良反应不明确、疗效尚不明确、不符合非处方药物“疗效确切”原则、临床数据极度贫乏、配方来路不明等问题,他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非处方药资格重新进行审查。
对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致电鸿茅药酒,对方仅仅是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新闻发言人就鸿茅药酒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并表示“鸿茅药酒并不是毒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称,国家药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鸿茅药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