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开庭近700天后,2018年3月12日,寿满江等6人,终于等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罪名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变为了“诈骗罪”;但6位被告人的刑期无一改变:寿满江,无期徒刑;方振,有期徒刑15年;陈沛铭,有期徒刑14年;罗光,有期徒刑13年;唐红星,有期徒刑11年;郭贤斌,有期徒刑5年。
至此,肇始于2013年末2014年年初,曾在资本市场上轰动一时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下称“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其刑事案件基本落幕。
上述被告人的家属,在2018年4月初,才获悉二审的判决结果。他们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他们认为该案本质只是“民间借贷”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被告人们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他们将继续申诉,以寻求再审的机会。
与此同时,酒鬼酒亦向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及方振此前任职的中国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杭州华丰路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此6方向酒鬼酒赔偿经济损失约9248万元。
该案已确定在2018年4月25日于湖南省湘西州中院开庭审理。
“存款卖酒”
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的案发背景及经过颇为复杂。
2013年,因政府限制“三公消费”影响高端酒消费等因素,酒鬼酒的业绩出现跳水。当年上半年,其营业收入3.8亿元,净利润0.31亿元,现金流负3.46亿元,三项同比分别大跌59.15%、88.24%、214.50%。
根据时任酒鬼酒董事、副总经理郝刚,在后来出具的证人证词里显示:他的一个“老相识”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罗光,在2013年下半年找到他,提出“存款卖酒”的方式。
郝刚同时也兼任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酒鬼酒的销售工作。
“存款卖酒”这种形式,自2013年开始在部分酒类企业中较为流行。大致方式有几种:
其一,酒企将大额资金,存入某家银行——因为银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银行将自身用酒指定为该酒企;
其二,酒企存款于银行,银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户,比如信贷客户,推销该酒企的酒;
其三,酒企存款于银行,资金随后被“转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业使用,用资企业购买该酒企的酒,并再“补贴”给酒企远高于基准利率的利息。
这几种方式均有一个前提,即酒企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不动用该笔存款。
2013年,中国内地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只有3.25%,贷款利率6%-7%;但实际上,由于市场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利率高涨,年利率在30%乃至40%都不鲜见。2013年11月初,罗光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署“存款卖酒”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酒鬼酒供销公司在金亚尊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1亿元,为期一年;金亚尊公司购买600万元酒鬼酒的高端产品——洞藏酒,同时,金亚尊公司还需再付给酒鬼酒公司355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息差。
酒鬼酒2013年年报还显示,其酒鬼酒系列酒的毛利率,达85.28%。因此根据这个协议,酒鬼酒存款1亿元在银行一年,可获得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25万元;金亚尊给予其的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及卖酒600万元获得的不少于500万的毛利润。三项总计,收益约达1200万元,相当可观。
而对于罗光而言,他需要把这1亿元资金,以年利率高于12%的价格,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才能获得差价收益。几经周折,罗光与其合作伙伴郭贤斌找到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皎然实业”)实控人寿满江,后者愿以16.5%的年利率,“借用”这亿元资金。
寿满江又找到他的商业合作伙伴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铭,陈沛铭则同意以24%的年利率,从寿满江手中拆借3500万元。
透过陈沛铭、唐红星等人的关系,罗光将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指定为酒鬼酒亿元资金存入的银行。
2013年11月底、12月初,运营总部位于湖南长沙的酒鬼酒供销公司,派员去往杭州,在这家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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