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使用纪念币付款遭拒,李先生认为超市侵犯了公民使用货币的权利,故将家乐福北京天通苑店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的家乐福超市则称,原告的购物行为已经完成,超市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不具有识别纪念币的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在家乐福购物 使用纪念币支付遭拒
2月27日上午,北京昌平区法院东小口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7年11月30日,李先生在家乐福天通苑店购物,共计花费62.8元,李先生称,当时他使用7枚建军90周年流通纪念币(10元一枚)支付,被收银员拒收。当晚,李先生在朋友圈讲述了自己在家乐福使用纪念币支付遭拒的事。
2017年12月14日,李先生再次来到家乐福超市购物,同样在使用纪念币支付时遭到拒绝。李先生拍下了当时遭拒的过程,并在今天的庭审中出示了当时的录像。
李先生称自己用纪念币在超市付款遭拒。记者约图
李先生称,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时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第十八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李先生认为,家乐福天通苑店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普通纪念币属于法定货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收,并且禁止妨碍人民币流通。家乐福天通苑店拒收纪念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妨碍人民币流通,侵犯公民的货币使用权利,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求家乐福天通苑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家乐福天通苑店的代理律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称,首先,家乐福天通苑店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次原告提供的两张购物小票显示购物行为已经完成,第一张是以现金支付完毕,第二张是微信支付完毕,证据显示家乐福收取了人民币,并没有拒收人民币,没有对其造成任何妨碍和影响。关于原告陈述的其使用纪念币的行为,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方没有收到录像材料,这两张购物小票不能证明原告使用了纪念币作为支付的手段。
被告方称,原告是以侵权来起诉的,家乐福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侵权后果,也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所以,侵权的案件无法成立。至于原告提出的公民货币使用权利,我们没有在法条中看到,原告的说法和理由不成立。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家乐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