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深交所向盛路通信(002446)发去监管函,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市维邦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维邦”)向其副总经理王则林提供免息贷款累计1900万元,盛路通信及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这也暴露出盛路通信和子公司及孙公司在治理上存在的漏洞。
财务资助不规范领监管函
此次盛路通信是因为孙公司深圳维邦违规贷款而收到监管函。据盛路通信公告,深圳维邦是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在2016年成立的子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孙公司。
从深交所监管函可以看到,深圳维邦累计向王则林提供了无息借款1900万元,而据盛路通信2016年年报显示,2016年深圳维邦向王则林借出1300万元,不收取利息,2016年当期只收回700万元。
虽然截至目前该笔借款已经收回,但是仍旧表现出盛路通信公司治理上存在的漏洞。深交所认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盛路通信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7年7月28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应披露的交易中明确表示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要履行披露义务,其中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有几个。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几个标准中就有规定“交易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按照深交所监管函记录可以看到,公司孙公司深圳维邦累计向王则林提供无息借款1900万元,而盛路通信2016年实现净利润1.61亿元,属于应该披露的财务资助。
“如果是孙公司向孙公司高管提供财务资助,需要董事会审议并进行公告;如果借款的对象是上市公司高管,则是被禁止的,这两种情况不一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实际上,盛路通信的对外投资制度中也有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发生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累计发生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王则林经营企业曾申请破产
合正电子是盛路通信在2014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收购对象包括罗剑平、郭依勤、何蔚明、蔡志武等45名自然人。
收购完成后,盛路通信主要将合正电子作为公司运营车载信息系统行业的平台,盛路通信实际控制人杨华则进入了合正电子董事会以把握和指导经营计划和发展方向,但是仍旧维持合正电子核心团队的稳定,给予合正电子核心团队在产品及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业务开拓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性及灵活性。
也就是说,合正电子虽然被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上市公司资产,但是运营团队仍旧是原班人马,这些人并没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
2016年5月3日,盛路通信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正电子以自有资金,与周海洋、陈昊杰、刘小清共同出资2900万元设立深圳维邦,其中,合正电子出资1479万元(占深圳维邦注册资本的51%),深圳维邦法定代表人则为公司股东何蔚明。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盛路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