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涉垄断?
除了对于苹果是否有权对“打赏”费用收取30%抽成之外,许多声音认为,苹果公司针对应用开发者的这一强制条款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要认定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须界定其相关市场,证明苹果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并以明显不合理高价等方式滥用这一地位。
一些观点认为,“相关市场”应界定为“基于iOS应用程序的分发市场”,而在这一市场,苹果公司毋庸置疑占有绝对支配地位。
但刘晓春并不同意该观点,她指出,界定相关市场,需考虑产品的市场份额、可替代性、消费者的选择可能性等。“如果将一个产品界定为一个市场,那么所有企业都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垄断者。”
赵占领认为,若进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界定,应以移动智能终端市场为宜。
IDC中国季度手机跟踪报告显示,2016年苹果手机在中国出货量约为4490万台,市场份额为9.6%,排名第四。
这一数据下,关于苹果公司这一行为涉嫌垄断的指责,或难以成立。刘晓春指出,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已延伸至可以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控制支付行为,使得其它支付工具竞争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方可讨论其垄断问题,否则需谨慎认定。
是否涉不正当竞争?
关于苹果与微信“打赏”抽成之争的另一个法律指责是,苹果公司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IAP机制,对于应用开发者来说属于“附带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搭售,是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赵占领表示,若苹果公司通过将打赏功能纳入IAP机制,来强化苹果支付的核心地位,这种借助平台强行搭售的行为,对于其他支付工具厂商来说,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晓春就此分析,苹果公司这一将打赏行为列入IAP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可以以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进行判定。格式合同不合理至一定程度,可能有搭售的不正当竞争嫌疑。因此,如果苹果公司规定,所有虚拟物品的支付通道,均必须通过APPLE PAY(苹果支付)进行,则可能构成搭售。
目前,购买虚拟物品的IAP机制,在中国支持信用卡、支付宝、银联等方式,不包括微信支付,并未强制仅能通过苹果支付进行。
iOS系统的封闭性既是其获得“安全、稳定”的特点和成功的关键之一,但也已带来“霸王条款”、“垄断”等多重争议。
就打赏列入IAP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指责而言,刘晓春指出,竞争法仅保护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在各种创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前提下,竞争法层面的规制更需审慎。是否违背购买者的意愿,以及购买者是否有选择权,是评价其行为的重要关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此前亦表示,应甄别企业经营策略和不正当竞争,并加入“合理性分析”,分析具体行为对竞争对手竞争力的影响。若只是经营策略,则还应交给市场解决。
“在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市场机制有效的情况下,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指责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刘晓春指出。
(《财经》记者 张瑶/文 李恩树/编辑) 共2页 上一页 [1] [2] 向赞赏收三成“过路费” 苹果的天花板已经出现 台湾首家苹果店即将开业 宣传广告“中国风”浓厚 苹果APP内打赏将被抽成30% 不少开发者仍试图绕过 苹果新规定“打赏”分三成 直播平台有对策 苹果收打赏30%的“过路费” 你觉得合理吗? 搜索更多: 苹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