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商业逻辑之外,在消费者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市场机制有效的情况下,界定不正当竞争或垄断需谨慎而有充足的证据。
手机厂商和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争端再起。6月11日,苹果公司在其开发者网站上更新《安全审核指南》。其中明确,应用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英文In-App Purchase,下称IAP机制)。
IAP机制下,所有支付行为均需通过苹果公司提供的通道,并向苹果公司分成30%。该条款更新后,“打赏”这一中国互联网语境下的创新商业模式与苹果公司iOS系统中早已存在的IAP机制的冲突,再次被引致台前。
目前,大多有打赏功能的应用已加入IAP机制,如映客、YY等直播平台。知乎日前发布公告表示,新iOS版本知乎客户端更新之后,专栏打赏功能接入应用内支付机制,苹果公司将从中扣除32%作为手续费,结算周期将延长。而在此前的4月19日,由于长久未能与苹果公司达成协商,iOS版微信关闭了公众号内文章下的赞赏功能。
打赏属于赠予还是销售?
IAP是苹果公司在iOS操作系统下,为所有虚拟购买提供的支付系统。依据规则,如果开发者想提供用户订阅、游戏内虚拟货币、会员内容、完整版本的功能等,均需通过IAP机制。同时,相关软件不得以外部链接、按钮等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该通道以外的支付方式。
苹果公司官网介绍,“理解Apple Pay(苹果支付)和 ‘应用内购买’之间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Apple Pay用于销售物理商品”,另一方面,“‘应用内购买’只用于销售虚拟物品”。
用户在APP内购买虚拟物品时,只需通过输入苹果账号验证的方式,即可完成付款,无需跳转至其他页面。通过这种方式支付,苹果会向APP开发者抽取30%的平台佣金。而对于“APP以外的实物商品和服务”,则不得通过IAP机制,也即与30%费用无关。
IAP虽因抽成费用高昂而一直存有争议,但作为苹果闭环系统的一部分,也因其审核严格、规则明确获得安全和公平的认可。
作为强制性条款,业界许多声音认为,苹果公司的这一“霸王条款”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的垄断等。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打赏金额属于赠予,而不是销售行为。而将用户间的赠予行为强制纳入以购买为核心的IAP机制,对用户来说构成侵权。
从情形看,打赏主要分为两种,即用户阅读文章后基于对内容的肯定而给出的赠予;另一种则为作者通过内容传达出需要帮助的困难状态,用户基于此表达一种捐赠型的打赏。
赵占领分析,以上打赏情形下,支付发生时间点均为阅读完之后,也没有购买行为所需要的对价。而且,销售行为需要有销售者并表达销售意愿。在打赏中,作者没有表达销售明确种类和价格的商品的意愿。因此,苹果公司将赞赏列为应用内购买,与实际不符。苹果公司不属于赠予合同的任何一方,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所以没有资格收取费用。
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则认为,不论是赠予还是销售行为,苹果都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发布一篇文章付费阅读和发布一篇文章等待打赏,属于商业模式的不同。认为“打赏”行为下,苹果公司没有提供技术服务,而付费阅读下则提供了技术服务的观点,没有依据。 共2页 [1] [2] 下一页 向赞赏收三成“过路费” 苹果的天花板已经出现 台湾首家苹果店即将开业 宣传广告“中国风”浓厚 苹果APP内打赏将被抽成30% 不少开发者仍试图绕过 苹果新规定“打赏”分三成 直播平台有对策 苹果收打赏30%的“过路费” 你觉得合理吗? 搜索更多: 苹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