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赔200余万元
据报道,伊利公司起诉称,“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是其于2012年推出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是根据迪斯尼卡通形象在国内首创的3D立体包装。该产品自2012年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极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蒙牛公司于2015年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该产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两个口味,包装装潢以卡通形象为蓝本,也是3D立体形状,且卡通形象特点类似。作为同类产品,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被并列摆放在货架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伊利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100万元。伊利公司同时起诉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家超市,要求其停止销售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
蒙牛公司辩称:伊利公司的产品不具备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双方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双方商品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没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蒙牛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自己的瓶身和设计。伊利公司的产品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伊利公司独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淀区某超市辩称,其无法对两家国际知名的奶业集团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进行判断,且其通过蒙牛奶站进货,有合法来源。请求法院驳回伊利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从事牛奶制品方面的经营,均是我国乳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伊利公司“QQ星”、蒙牛公司“未来星”是两个各自旗下独立的、专门针对儿童群体研发的牛奶品牌,在该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蒙牛公司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公司,且伊利公司的涉案产品知名度高、包装装潢显著独特,蒙牛公司与伊利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的激烈竞争关系,蒙牛公司不可能对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知晓。最终,法院认定蒙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海淀区某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蒙牛公司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蒙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获改判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这一民事权益理应归属为相关商品获得相关知名度的主体,即该商品的经营者所有。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委托他人生产该知名商品的,该商品的具体生产者并不必然为该商品的经营者,商品的经营者仍然应当依据其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由哪一主体掌控而判断。因此,“QQ星”产品的包装、装潢权益的所有者应为伊利公司。
同时,“QQ星”单瓶产品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已经让相关公众认定其与伊利公司“QQ星”产品产生对应关系,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QQ星”单组产品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亦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其特有的4个一组、正面朝前、单品卡通人物形象表情各不相同的包装、装潢在单瓶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础上,亦与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形成了对应关系,起到了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蒙牛公司的“未来星”产品在单瓶产品上采用了与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相近的设计,虽然亦存在“QQ”与“未来”等文字差异、卡通人物形象不同、部分文字或水果图案的具体位置不同等较小差异。但无论将相关公众的范围限定于该商品主要针对的青少年消费者还是限定于包括青少年消费者和成年消费者在内的消费群体,“未来星”产品的单瓶产品包装、装潢均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蒙牛公司的“未来星”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知名度远低于“蒙牛”标识,且由于其采用与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包装上相近的字体和位置,亦考虑到该标识的面积大小、与其背景的色调关系等体现其突出使用程度以及案发时蒙牛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其“未来星”商标中的字体和艺术设计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蒙牛诉公号文章侵权 被指综艺冠名界毒奶 辉山乳业危机四伏 被蒙牛收购的可能性有多大? 蒙牛与伊利去年营收差距缩小 净利润却差三倍之多 蒙牛被雅士利拖累?去年净利润亏损7.5亿元 蒙牛总裁回应会否买辉山乳业:看战略上的需要 搜索更多: 蒙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