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判决,剧情为何反转
在信达系将地卖给中信国安后,庄胜起诉了。
据中信国安官网显示,就在2012年10月31日,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交所摘牌收购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取得庄胜二期A-G危改项目。当年11月,中信国安集团取得收购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成交确认书等交易凭证,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
2013年,北京庄胜将信达投资、信达北分、信达置业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之签订的相关协议,返还A-G地块的权益,并支付违约金10亿元。
不过,北京市高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庄胜地产的所有诉讼请求,支持了信达置业的反诉,诉讼费用由庄胜地产全额承担。
此后北京庄胜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事件突然反转。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推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信达投资出售股权予中信国安为恶意违约行为,北京庄胜有权解除相关协议。
结果就是,A-G地块的权益将归还给北京庄胜,北京庄胜要以15年前的价格也就是27.3亿元返还信达。除此之外,信达还需向北京庄胜支付10亿元违约金。
在这两次判决中,20%的入股权成关键因素。有媒体报道显示,庄胜公司入股信达置业的工商登记迟迟未完成。
此前,在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签订的《信达置业公司章程》中,双方约定信达投资货币出资人民币4亿元,占出资额80%;庄胜公司货币出资人民币1亿元,占出资额20%。除非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对方不同意转让,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据悉,北京庄胜20%信达置业股权工商登记未完成的原因是:北京庄胜是外资公司,当时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限制性规定,北京庄胜以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受限为由,迟迟未办理入股信达置业的相应手续;并且,虽经多次催促,北京庄胜亦拒绝依据框架协议以其他国内主体身份办理入股。
有资深业内人士指出,在信达置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无论是信达投资还是接手方中信国安,一直承认北京庄胜入股20%的协议,北京庄胜未能入股一是由于其外商身份,但在条件具备时又明显怠于履行其向北京市商委报批的义务,二是其又拒绝指定其他合适的内资公司完成入股。显而易见,北京庄胜未能入股的主要责任在其自身,很难说其没有坐收渔利、坐享其成的动机。
至此,整个事件的逻辑链条次第呈现。即北京庄胜在拖欠巨额债务,转让抵押项目,迫使金融机构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进行巨额的债务豁免以实现自救——类似案例在北京庄胜身上发生过多起,同时又保留了未来项目开发20%的权益。但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北京庄胜无力完成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导致合作方信达投资不得不转让整个项目,信达投资与接手方中信国安一致承诺保障北京庄胜20%的项目开发权益。不过,北京庄胜因种种原因,主要是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该项目20%的入股,遂希望通过司法程序推翻此前包括债务重组在内的所有协议。
所以,在庄胜未行使20%的入股权的情况下,信达投资是否有权对外转让信达置业的股权成为争论焦点。
庄胜方面认为,在其入股信达置业前,信达置业应是信达投资100%的子公司,信达投资擅自转让股权是违约行为。而信达投资则认为,转让股权后,仍然可以为信达置业履行协议承担连带责任,转让股权的行为对《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并无影响。
当时,信达置业新“接盘方”中信国安方面也向法院表示,同意承继信达投资与庄胜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书》等全部协议中信达投资的相关义务,接受庄胜公司入股信达置业并持有信达置业20%的股权。
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中,“20%的入股权”成为影响判决走向的关键因素。不过,对于最新的判决结果,信达在公告中表示并不认同,并称已经组织法律专家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搜索更多: 国安府 |